近日,北京北廣傳媒影視有限公司將中國鐵路文工團話劇團演員王志飛起訴到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討要預付的聘金50萬元。
原告北廣傳媒起訴稱,因電視連續(xù)劇《行走的雞毛撣子》拍攝需要,原告公司欲邀請中國鐵路文工團話劇團演員王志飛出演該劇。2005年2月,原告公司遂向王志飛提出聘請要約。對此,王志飛表示了受聘意向,并同時提出在洽談聘請出演合同之前,原告公司需先行向其指定的帳戶匯入意向聘金50萬元的要求。
2005年2月17日、18日,原告公司按王志飛的要求,分兩次向其指定的帳戶匯付了意向聘金。隨后,原告公司與王志飛就演出合同的相關條款進行了磋商。在商談到合同項下的工作內(nèi)容細節(jié)時,王志飛就限于攝制境地條件限制無法進行同期錄音的問題表示:如果不能進行同期錄音,他就不接受出演邀請。
對此,原告公司經(jīng)確認確實無法進行同期錄音,雙方遂確定終止繼續(xù)談判,當時王志飛亦表示將退還已經(jīng)收到的意向聘金50萬元。但截至今日,被告一直未能兌現(xiàn)承諾,遲遲沒有將意向聘金退還給原告公司。為此,原告公司已經(jīng)善意地委托顧問律師向王志飛多次發(fā)函,但王志飛均沒有給予任何的反應。
原告公司認為,合同是確立雙方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由于雙方合作的條件不能滿足一方的要求而致使合同未能最終簽署,雙方間不存在任何違約的責任。原告公司支付給王志飛的意向聘金只是在意向聘請的前提下,為滿足一方提出洽商前需標明洽商誠意及能力的一種證明。在不能簽約的情況下,被告理應退還全部意向聘金,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返還50萬元并賠償不少于6900元的損失。
據(jù)悉,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趙志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