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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學生被誤當小偷被迫退學 七年間拾荒討清白
2007年04月11日 10:53 來源:大河報

  在沈陽市一個居民小區(qū)附近,經常可以看到一對撿破爛的母女。女兒名叫李秀麗,十年前在她還是一名快要畢業(yè)的大專學生時,突然接到學校退學的通知,從那時開始,她就跟著母親以撿垃圾為生。

  曾經的大學生為什么如今要撿垃圾呢?據李秀麗回憶,十年前,也就是1997年11月28日,和她同寢室的同學張翠霞發(fā)現自己存折上的600元錢在當天上午9點被別人冒領了。張翠霞報警后,沈陽市公安局一名叫董兆宏的民警來調查這起案件。邏輯推理后,民警董兆宏認為,取錢的人就是偷存折的人。但由于案發(fā)的銀行在十年前沒有安裝監(jiān)控設施,小偷留下的唯一的蛛絲馬跡就是在取款單上的筆跡。董兆宏準備通過筆跡鑒定來破案,并把鑒定目標鎖定在李秀麗和另一名女生身上。

  李秀麗說,那天,她和另一個女生填寫了民警董兆宏拿來的很多空白取款單,作為筆跡鑒定的樣本。兩個月后,筆跡鑒定結果出來了。董兆宏跟她說就是她,聽到這個結果,她當時就感覺腦袋炸了。

  當時民警董兆宏拿出的鑒定結論上寫著:“送檢取款憑條上,有關取款人填寫的字跡是李秀麗所寫!倍钚沱愐苍谀翘鞂懴鲁姓J自己是小偷的交代材料?衫钚沱愓f,當初承認偷竊,是迫不得已。當時太無知,被民警嚇得編了個口供。

  隨后,李秀麗翻供了。她向辦案民警董兆宏提供了自己沒有作案時間的證據:有三名同學書面證明,那天他們和李秀麗一起上自習,案發(fā)時她沒有出過教室。在李秀麗的強烈要求下,民警董兆宏答應換一個鑒定部門,再做一次筆跡鑒定。

  很快,第二次的鑒定結果也出來了。董兆宏拿著一張紙找到李秀麗,紙上寫著經兩次筆跡鑒定都是李秀麗。隨后,公安機關作出了處理意見:李秀麗偷竊存折,冒領他人存款,應予以治安處罰。但考慮到李秀麗是在讀大學生,公安機關把處罰權交給了學校。1998年4月6日,學校對李秀麗作出勒令退學的處分。

  據李秀麗說,當年她的學習成績一直很好,在班里擔任學習委員,她所學的機械制造專業(yè)當時是很熱門的,眼看再過兩個月就要畢業(yè)時卻被勒令退學了,她的前途變得一片黑暗,而靠撿垃圾供她讀書的母親也感到特別失望。

  為討清白奔波辛苦整七年

  公安機關都已經作出了認定,李秀麗就是小偷的事實似乎是板上釘釘了?衫钚沱愡是不服,被勒令退學后,1998年5月,李秀麗對公安機關提起了訴訟。半年后,法院作出的判決給了李秀麗一次機會。判決要求公安局更加嚴格地履行程序,重新作出偷竊認定。

  法院作出的判決應該是讓李秀麗看到了希望,但是她等來的又是什么呢?拿著法院的判決,李秀麗反復到公安局要新的認定結論。據李秀麗說,1998年年底,突然有一天,公安局的人開車來接她去取結論,但是取結論的地點不是公安局,而是看守所!拔乙幌萝嚲妥е覌尣凰墒,他們就硬拉,把我媽拉到外面,把我使勁拖到里頭去了。我進去之后,他們給了我一個勞動教養(yǎng)決定書!边@份由沈陽市勞動教養(yǎng)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上寫著:“李秀麗進行盜竊活動,危害社會治安,根據有關規(guī)定,決定勞動教養(yǎng)一年。”

  一年后,李秀麗勞教期滿。從勞教所出來,她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到法院,把沈陽市勞動教養(yǎng)委員會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認定勞動教養(yǎng)錯誤。

  李秀麗認為,翻案的關鍵在于筆跡鑒定結論能不能改變。帶著案發(fā)時間前后的作業(yè)本等材料,她從沈陽來到北京,找到了著名的物證學專家徐立根教授。徐教授在這些資料里挑出了大量的樣本,和那張被冒領的取款單上的字跡進行了比對。隨后,徐教授以北京物證技術鑒定所的名義作出了結論:取款條上的幾個字不是李秀麗寫的。

  拿著徐教授作出的鑒定結論,李秀麗覺得打官司有信心了:“當時我看了之后,真是像救星來了似的!

  之后幾年,李秀麗就用這個鑒定結論作為證據,來洗刷自己的惡名。但這個過程之漫長,是誰也沒有想到的。李秀麗一邊和母親撿垃圾維持生活,一邊一次又一次地跑法院打官司,這一跑就是七年。

  2004年9月,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勞動教養(yǎng)委員會認定李秀麗盜竊的事實證據不足,適用法律不當,判決撤銷勞動教養(yǎng)的決定和以前所有的法院判決,并予以李秀麗國家賠償1.9萬元。事件發(fā)生時,李秀麗只有21歲。打完這場官司,她已經28歲了。這個判決她等了整整七年。

  一人辦案致筆跡送檢存疑點

  雖然法院的判決證明了“公安機關認定李秀麗是小偷”是一個錯誤,可當初為什么會產生如此錯誤,讓一個風華正茂的大學生蒙受了七年冤枉呢?公安局是依據兩次筆跡鑒定的結論作出的錯誤認定,那么這是不是意味著筆跡鑒定就是錯誤的呢?徐立根教授說,鑒定出錯是有可能的,關鍵是要看錯在哪里。有可能是送檢人在樣本的收集上有毛病,必須了解他在什么情況下怎么收取的樣本。

  徐教授首先對收集樣本的過程產生了質疑,在有問題的那兩份鑒定書里,都有民警董兆宏讓李秀麗和另一名女生填寫的空白的取款單樣本,那么十年前,收集這些樣本的具體情況是怎樣的呢?李秀麗說:“讓我們倆都寫了一百多張這樣的空白取款單,都是一樣的內容,我倆誰都沒做標記,也沒簽名字!庇浾呖吹,在認定李秀麗是小偷的鑒定樣本里,的確沒有李秀麗書寫的簽名。

  “沒有簽名,是不是最后誰給她調包了,那就不好說了。”徐教授認為,除了收集樣本是個關鍵,送交鑒定部門的過程也非常重要。那么,十年前,是在什么樣的情況下收集的鑒定樣本?又是怎樣送檢的?這些只有當時的辦案民警明白。

  帶著諸多疑問,記者來到沈陽市公安局,尋找當時的辦案民警董兆宏。公安局的有關人員告訴記者,他們這里已經沒有這個人了。他受處分后,早不在公安局了。

  通過查找,記者在沈陽市一所大學里,找到了擔任保衛(wèi)干部的董兆宏。聽到記者提及李秀麗的事,董兆宏馬上走開。

  在案卷卷宗里,記者查到,法院詢問了董兆宏送交鑒定樣本的過程,董兆宏說去送檢的過程中只有他一個人。由此可以看出,那些樣本只經過董兆宏一人的手,沒有他人監(jiān)督。

  依據法院判決,公安機關認定李秀麗是小偷就是個錯誤,那么在李秀麗提出疑義的情況下,為什么堅持對她進行勞動教養(yǎng)呢?記者到公安機關了解當年的情況,但得到的答復是“此事不能接受采訪”。

  清白討回拾荒現狀未改變

  李秀麗等到了這樣一個判決,她的生活又會發(fā)生什么樣的變化?她目前的狀況又怎么樣?

  600元錢被盜事件從發(fā)生到今天,已經有十年了。對于公安局來說,這也許就是個誰也沒有興趣再提及的案件。但十年的時間卻徹底改變了一個人的命運。李秀麗當年的同學們如今大都已成家立業(yè)了。而那個曾經也被懷疑盜竊,和她一起做了筆跡鑒定的女孩一畢業(yè)就回了老家。這十年中,李秀麗也四處尋找工作,但沒有文憑、又被勞教過,這讓她四處碰壁。無奈之下,李秀麗只能和媽媽一起去撿垃圾。吃的菜都是她們到附近的市場上撿來的。

  但眼淚和委屈無法改變現狀,李秀麗明白,要想讓社會接納自己,一切還得從頭開始。她找到學校,要求學校為她恢復學籍、頒發(fā)畢業(yè)證、分配工作,并提出經濟賠償48萬元。而學校表示,他們只能滿足第一項要求,如果她申請,他們應該為她恢復學籍。

  2006年年底,李秀麗到法院,提起了要求學校民事賠償的訴訟。目前,還沒有工作的李秀麗繼續(xù)靠撿垃圾維持生活。

  專家說法

  公安機關的認定及處罰均存在證據不足

  撒貝寧(央視《今日說法》主持人):我們看到,公安機關認定李秀麗有偷竊的行為,主要證據就是那兩份筆跡鑒定。單憑筆跡鑒定,是否能夠認定一個人的偷竊行為?

  洪道德(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應該是不能的。因為筆跡鑒定是間接證據,它最多只是證明了這個取款條是某某人寫的,但這某某人取款的存折是哪兒來的、是怎么來的,可是跟這個鑒定沒有任何關系。所以,單憑筆跡鑒定只能證明其中的一個環(huán)節(jié),背后其他的事兒鑒定解釋不了。

  撒貝寧:法院作出了個判決,要求公安機關重新再認定一次。這個判決依據是什么?

  洪道德:李秀麗親筆書寫的供詞和鑒定結論應該說是吻合的,因為她承認自己偷了。但我們一定要注意一點,李秀麗現在說當初親筆書寫的供詞內容是被逼的。第二次鑒定是在李秀麗的親筆書寫供詞以后才搞的,這就說明李秀麗的親筆書寫供詞已經被公安機關否定掉了。那么這個案子認定李秀麗有盜竊行為的證據,又只剩下一個鑒定了。而鑒定這個證據是永遠成不了直接證據的。

  除了鑒定之外,又出現了一個新的證據,就是三名同學證明當時李秀麗沒有作案時間。所以,這兩個證據相互矛盾;谶@樣的證據,認定她盜竊應當是證據不足。

  撒貝寧:通過記者調查的情況,您怎么看這一年的勞動教養(yǎng)?

  洪道德:在沒有新證據的情況下,對她進行勞動教養(yǎng)顯然是證據不足。當時的公安機關怎么會突然對她勞動教養(yǎng)了?我想是一個執(zhí)法理念的問題?赡芤驗槔钚沱悓@件事不依不饒,公安機關感覺面子下不來,認為公安機關做的決定作為公民就應該服從,要不服從,后面可是還有比這更嚴厲的措施。

  公平正義取決于辦案的每一個細節(jié)

  撒貝寧:現在李秀麗這件事算是還了她一個清白,可是這中間還有三份鑒定,其中兩份認為是她寫的,一份認為不是她寫的,原因就在于這個比對材料有問題。

  洪道德:送檢樣本當初是一個人去送的,這不合法,應該至少兩個人去送,相互監(jiān)督。

  法律對公安人員所有的偵查活動都是要求不能少于兩人,到今天來看,它是形成疑案的一個很重要的程序上的原因。所以,后來發(fā)生的這些事情,包括公安機關自己都說不清楚。

  撒貝寧:通過整件事,您覺得它給我們帶來的啟示是什么?

  洪道德:在辦案程序上面的違反規(guī)則,很可能給一個人帶來相當大的損害,甚至是終身的磨難。這個完全是可以避免的,所以我們每個國家工作人員,特別是公安辦案人員,要慎重對待自己手中的權力。

  撒貝寧:公平正義取決于每一個微小的細節(jié),如果說在整個調查的過程當中,我們不嚴格地按照法律的程序和法律的規(guī)定去辦案,很有可能最終的結果會傷害到一個公民。所以我們也希望,這樣的錯誤在今后不要再發(fā)生。(張婉婷、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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