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遼寧省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阜新商人高文華涉嫌虛報注冊資本罪一案作出裁定,維持一審法院判決,但認為一審“未予折抵刑期不當,應予糾正”,高文華此前被關押的11個月被計入刑期,他將于4月12日刑滿釋放。
2001年7月,阜新商人高文華等人以雙龍公司名義開發(fā)建設“阜新商貿城”項目。2002年2月初,歷任阜新市市長、市委書記、市人大主任的王亞忱以顧問名義進入雙龍公司,成為項目總指揮和財務總監(jiān)。隨后,王亞忱以其子王曉軍是南非公民為由成立中外合資企業(yè)華隆公司,王曉軍所持有的股份從零陸續(xù)漲到50%。
在向高文華索要華隆公司董事長位置被拒絕后,2004年2月2日,王亞忱以王曉軍的名義向阜新市公安局舉報高文華涉嫌虛假出資罪、挪用本單位資金罪,后又增加到4項。
2005年年初,遼寧省撫順市望花區(qū)檢察院認定,王亞忱舉報高文華的4項罪名都不成立。(見《中國青年報》2005年5月18日《一個退休高官的生意經(jīng)》)
從2004年3月3日被阜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到2005年2月3日被撫順市望花區(qū)檢察院取保候審,高文華被羈押了11個月。
取保候審后,高文華向有關部門舉報王亞忱涉嫌重大犯罪。
2005年5月27日,遼寧省有關部門成立專案組,對華隆公司有關問題立案調查。2006年10月24日,丹東市振興區(qū)法院開庭審理王亞忱、王曉軍、于雅君(華隆公司總經(jīng)理)、曹裔睿(華隆公司會計)一案。
2006年9月25日,高文華以涉嫌虛報注冊資本罪被批準逮捕。
2007年1月29日,遼寧省丹東市振興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王亞忱因犯虛報注冊資本罪、職務侵占罪,數(shù)罪并罰,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并處罰金40萬元。王曉軍因犯虛報注冊資本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40萬元。于雅君等也被判刑。
同一天,丹東市振興區(qū)人民法院以高文華虛報注冊資本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40萬元。
一審判決后,高文華不服,向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高文華辯稱,上訴人對雙龍公司有實際投資,華隆公司由雙龍公司變更而來,雙龍公司的資產(chǎn)也轉為華隆公司的資產(chǎn),且數(shù)額超過注冊所需要的資本要求。上訴人沒有委托于雅君注冊華隆公司。同時,上訴人曾因同一事實被羈押11個月,應予折抵刑期。
二審法院認為,華隆公司是2002年注冊成立的獨立企業(yè)法人,不是從雙龍公司變更而來,雙龍公司與華隆公司的經(jīng)濟往來不能否定華隆公司在注冊過程中偽造、變更銀行存單、詢證函,獲取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在明知報告結論錯誤,股東出資不實的情況下,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冊,騙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并發(fā)給《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取得公司登記的事實。
記者掌握的材料表明,阜新商貿城項目開發(fā)前期,王亞忱以王曉軍是南非公民,應成立中外合資企業(yè)為由,提出將雙龍公司更名為華隆公司,F(xiàn)已查明,王曉軍南非公民身份是偽造的。
2002年3月27日,雙龍公司向阜新市計劃委員會提出《關于本公司更名的報告》,將雙龍公司更名為“華隆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高文華任董事長。
證據(jù)顯示,在雙龍公司更名為華隆公司過程中,王亞忱曾委托總經(jīng)理于雅君全權負責。
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上訴人高文華沒有委托于雅君注冊華隆公司。同時,高文華被羈押的11個月應予折抵刑期。
一審法院認為,高文華伙同王亞忱、王曉軍、于雅君、曹裔睿在申請華隆公司登記過程中,通過偽造、變造的銀行存款憑證、銀行詢證函等虛假證明文件,采取欺詐手段虛報注冊資本,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虛報注冊資本罪,應予刑罰。
丹東中院終審維持原審判決。
據(jù)悉,一審判決后,王亞忱也向丹東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法院尚未宣判。(記者 劉萬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