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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一警察涉嫌刑訊逼供 將無辜市民錯押757天
2007年03月20日 10:37 來源:蘭州晨報

  民事糾紛被誤認定為刑事詐騙,致使蘭州常德物資開發(fā)部經理李天榮被錯誤羈押757天、該開發(fā)部職員鄭軍被錯誤羈押99天。最后,蘭州市公安局城關分局賠償鄭軍6319.17元,蘭州市人民檢察院賠償李天榮55488.1元。3月19日,記者從有關方面了解到,李天榮、鄭軍得到國家賠償后,該錯誤案件的辦理人——蘭州市公安局城關分局警察李巍因涉嫌刑訊逼供,被有關部門采取強制措施。

  民事糾紛被認定為“詐騙”

  1996年11月及1997年9月,李天榮分別與王某、榮某簽訂了售房協議,并收得房款30.02萬元。由于蘭州常德物資開發(fā)部(簡稱開發(fā)部)與蘭州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在聯建過程中發(fā)生糾紛,致使上述售房協議未能兌現。1998年7月,王某、榮某以開發(fā)部經理李天榮“一房兩賣”涉嫌詐騙分別向城關公安分局報案。

  城關公安分局隨即將李天榮及開發(fā)部職員鄭軍傳喚,省委政法委有關領導接到李天榮的緊急情況反映后,召集兩級公安機關聽取了匯報,認為此案屬于經濟糾紛。城關分局于1998年8月17日將兩人放出。

  1999年3月,李天榮分別給省人大、蘭州市人民檢察院報送材料,說明房屋不能及時交付的原因。但1999年5月19日,李天榮因涉嫌詐騙罪被蘭州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1999年9月29日、30日,李天榮和鄭軍分別被城關公安分局以涉嫌詐騙罪執(zhí)行逮捕和拘留。

  四顆牙齒被辦案警察打掉

  2000年1月6日,蘭州市城關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證據不足為由決定對鄭軍不批準逮捕,鄭軍被釋放時共被羈押99天。2001年10月26日,城關公安分局撤銷案件,并于當日將李天榮釋放,李天榮共被羈押757天。

  隨后,蘭州常德物資開發(fā)部與蘭州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的糾紛被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蘭州市城關區(qū)人民法院對李天榮與王某、榮某的售房糾紛作出調解。

  據省人民檢察院訊問筆錄記載,辦案警察李巍承認,1999年9月29日晚10時30分,他順手把李天榮推了一把,致使李天榮的頭碰在了高低床架上,后走到李天榮跟前在其嘴上打了一拳,又用木棍在李天榮身上打了三四下,接著又在李的嘴上打了一拳,他看見李天榮嘴上流血,并從嘴里吐出三四顆牙。2006年10月12日,甘肅法醫(yī)學會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根據所送檢的文證材料,結合李天榮的受傷史及活體檢查情況分析認為,李天榮的頭面部、胸背部、腰部及雙下肢受鈍力作用,致上述部位多處軟組織挫傷,并致3顆牙脫落,1顆牙松動,松動的顆牙約十余天后脫落,其傷情構成輕傷。

  提出505萬元賠償申請

  2005年10月13日,城關公安分局下達刑事確認決定書,確認該局對鄭軍的刑事拘留屬于錯誤拘留,決定賠償鄭軍被錯誤羈押99天的國家賠償金6319.17元,并向鄭軍賠禮道歉。

  2006年7月6日,李天榮以被錯誤逮捕為由,向蘭州市人民檢察院提出賠償申請,要求賠償被錯誤羈押757天的賠償金200萬元,賠償醫(yī)療費、精神損失費等共計505萬元,并為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蘭州市人民檢察院認為,對李天榮錯誤羈押,侵犯了其人身權利應予賠償。決定根據2005年全國職工日平均工資73.3元計算,賠償李天榮賠償金共計55488.1元。(郝冬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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