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無錢吃飯,汪某為貪口頭之福,竟多次伙同他人搶劫。近日,江西省德興市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汪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1000元;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兩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5000元。
2006年11月9日20時許,汪某與俞某、俞某某(兩人另案處理)因無錢吃飯,遂生搶劫出租車之念頭。三人經(jīng)商量后,在德興市老車站門口搭乘出租車并假意對司機王三亮說去德興市香屯小港。到達香屯古城港對面火車道旁,三人對司機王某實施搶劫,劫取現(xiàn)金100余元,摩托羅拉8088手機一部,后逃離現(xiàn)場。
事后,被告人汪某多次因無錢吃飯,先后伙同他人使用相同方法搶劫出租車司機,劫取現(xiàn)金和手機等財物。
同年,被告人汪某還與他人串通,入室竊取黃金戒指、項鏈、香煙等財物,價值3944元。
德興市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汪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以暴力相威脅,劫取他人財物,又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竊取他人價值為3944元的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分別構(gòu)成搶劫罪和盜竊罪,但被告人系未成年人,且認罪態(tài)度較好,依法從輕處罰。作者:湯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