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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泡菜大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5億獲刑11年
2007年03月06日 10:43 來源:四川在線-華西都市報

  記者昨日從成都市中院獲悉,成都新蓉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蓉新公司)、成都市蓉新食品飲料有限公司(下稱蓉新公司)以公司效益好、需購買原材料擴大生產等為由,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1億多元的大案,經該院審理后作出一審判決,法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兩單位罰金各200萬元;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虛報注冊資本罪兩罪并罰,分別判處田玉文、陳衛(wèi)東有期徒刑11年和7年,其余兩名被告人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

  據(jù)了解,1992年8月,田玉文與兒子陳衛(wèi)東注冊成立成都市新津縣蔬菜腌臘制品有限公司,1994年2月更名為蓉新公司,陳任法定代表人。1997年8月,田、陳母子又在蓉新公司的基礎上成立了成都蓉新集團有限公司,當年11月,該公司又與其他公司合并成立了新蓉新股份公司。

  自1993年以來,田玉文在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的情況下,以自己公司效益好,需要擴大生產購買原材料為由,并承諾每月支付2.5%至3.5%的高息、到期還本并可隨時收回本金,先后以蓉新公司、蓉新集團公司、新蓉新股份公司等名義向社會公眾吸收存款。

  其中,田作為蓉新系列公司的實際負責人,向社會公眾宣傳公司效益好、借款回報高,并掌握全部借款的收取、保管、開支;陳衛(wèi)東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社會公眾宣傳公司效益好,足以保證支付高利息;而田的女兒陳小英、兒媳鄧小蓉作為公司職工,在田的安排下,負責向集資戶出具借條、借款合同以及制作利息發(fā)放表,協(xié)助田向集資戶收取借款、發(fā)放利息等。

  后查明,自1995年6月30日以來,蓉新公司、蓉新集團公司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7700余萬元。在新蓉新股份公司成立后,田、陳母子又隱瞞公司嚴重虧損、已無力支付集資款本金和高額利息的事實,采用低價銷售、贊助社會等方式虛構公司生產經營良好的假象,再次非法吸收存款近7300萬元。截至2003年5月,經確認的未付借款余額為8525.2萬元,從1996年至2000年,共支付利息5477.1萬元。

  案發(fā)后,公安機關僅扣押到贓款2萬元。2006年4月,有關部門協(xié)助蓉新系列公司對集資情況進行登記核查,截至目前,共登記蓉新系列公司尚欠1398戶集資戶的集資款8954萬余元,集資戶確認已領取的利息為1264萬余元。

  此外,2000年,田玉文在沒有注冊資金的情況下,通過讓他人打入200萬元并在當日又將該款轉回等方式成立一科工貿公司,公司成立后造成債權人240余萬元的經濟損失。(王鑫、陳興堅、龐山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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