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涉嫌山西省大同市左云“5·18”礦難事故中的11名瀆職罪嫌疑人有8人已重新審結,另3名正抓捕待審。
2006年5月18日,山西省大同市左云縣張家場鄉(xiāng)新井煤礦發(fā)生特大透水事故,造成56名礦工死亡。事故發(fā)生后,國務院事故調查組經調查認定該事故為責任事故。隨后將有關責任人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檢察機關向法院起訴10案12人,除檢察機關后來撤回起訴的1案1人外,其余9案11人分別由山西省陽高縣人民法院、靈丘縣人民法院、大同南郊區(qū)人民法院和大同礦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并作出判決。
一審判決后,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審查時認為,部分判決事實不清,處刑不當,除對陽高縣法院所審1案3人發(fā)還重審外,要求其余三院按審判監(jiān)督程序依法再審。目前除礦區(qū)法院所審2案2人、南郊區(qū)法院所審1案1人待審外,其余8人審結。
具體結果如下: 陽高縣法院所審1案3人:左云縣張家場鄉(xiāng)原黨委書記常瑞,因犯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重審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張家場鄉(xiāng)人大主席團原副主席陳喜清,因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重審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張家場鄉(xiāng)黨委原副書記、鄉(xiāng)長劉永鑫,因犯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6個月,在重新審理過程中,檢察機關對其又以受賄罪起訴,故重審判處有期徒刑12年。重審判決后,三被告不服,上訴到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大同市中院經審理認為,原判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程序合法,終審裁定: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大同南郊區(qū)法院所審4案4人:左云縣國土資源局監(jiān)察科原科長邊志強,因犯玩忽職守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再審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左云縣國土資源局原副局長劉斌,因犯玩忽職守罪一審被判免予刑事處罰,再審維持原判;左云縣國土資源局張家場鄉(xiāng)管理所原副所長李春林,因犯玩忽職守罪,一審被判免予刑事處罰,再審判處拘役6個月;左云縣國土資源局張家場鄉(xiāng)管理所原所長郭玉因玩忽職守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再審時下落不明,抓捕待審。
靈丘縣法院所審2案2人:左云縣張家場鄉(xiāng)安檢站安檢員韓占如,因玩忽職守罪,一審免予刑事處罰,經審查認為,一審所判罪刑適當,應予維持;左云縣張家場鄉(xiāng)武裝部長陳清河,檢察機關指控濫用職權罪,后撤訴。
大同礦區(qū)法院所審3案3人:左云縣安監(jiān)局安監(jiān)員劉暉,因玩忽職守罪一審被判處拘役6個月,緩刑8個月,經審查認為,原判罪刑適當,應予維持;左云縣安監(jiān)局、煤管局工會主席張永祥因玩忽職守罪一審被判處拘役6個月,緩刑1年,重審時下落不明,抓捕待審;左云縣安監(jiān)局第二站站長周平,因玩忽職守罪一審被判處拘役6個月,緩刑10個月,重審時下落不明,抓捕待審。(記者胡靖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