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12月8日電 據(jù)檢察日報報道,社會廣泛關注的陜西省漢陰縣“7·16”特大殺人案二審,將于12月8日在安康鐵路運輸法院開庭審理,媒體也展開了邱興華是否是精神病人的爭論。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從事犯罪心理學研究的李玫瑾教授認為,從其行為方式到其犯罪過程看,他完全知道自己在做什么,也知道自己的行為性質(zhì),有明顯的自我保護性行為和意識。
近日,有專家通過媒體表示,邱興華“他未必知道自己做了什么”。李玫瑾認為,這一說法至少證明發(fā)言者沒有完整地了解案件的全部過程。事實上,有大量證據(jù)證明,邱興華知道自己在做什么。第一,邱興華下午上山,卻選擇夜間作案,是趁人們熟睡之機作案,這說明他有等待的過程;第二,他作案后故意放火,這說明他有意破壞犯罪現(xiàn)場;第三,他作案后逃離現(xiàn)場,在追捕期間遇見熟人,還威脅對方不許報警;第四,在逃亡期間,他在另一地,即隨州市砍傷三人后又到另一房間翻出1600元錢拿走。
從其行為方式到犯罪過程看,他完全知道自己在做什么,也知道自己的行為性質(zhì),有明顯的自我保護性行為和意識。甚至他自己還有一點點后悔,那就是殺了一名12歲的孩子,而他自己也有兒子,他事后想到這點感到不安。這是“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人嗎?
李玫瑾還指出,邱興華的心理上確實存在一定的障礙,比如:爭強好勝的偏執(zhí),自卑引發(fā)的猜忌,生活挫折引發(fā)的煩躁,以及信奉韓信那句“人不怕32歲死,只怕死后無名”的“格言”(這是他在回答李玫瑾一份問卷時的話語)。這些障礙在心理醫(yī)生那里完全可以被視為一種心理疾病。
事實上,許多犯罪人在犯罪時其心態(tài)都不是正常的。如:激情犯罪者,變態(tài)犯罪者等,他們在不犯罪時表現(xiàn)完全正常,但在犯罪時卻做出令人發(fā)指的行為。所以,我們不能以正常人的心態(tài)去衡量犯罪人犯罪時的心態(tài)。司法精神病鑒定之所以不同于精神病的判斷,就在于司法鑒定的關鍵是犯罪人有無辨別能力,有無自我控制能力。
這兩種能力我們可以從犯罪人有無犯罪預謀、有無隱秘實施犯罪的過程、有無反偵查的表現(xiàn)、有無自我保護的行為、有無逃避行為等客觀事實來判斷,而不是僅根據(jù)他母親有無精神病,或他犯罪的理由不可想象而來判斷。如果犯罪理由以正常人的心態(tài)都可以理解,那就不存在施虐狂類的性變態(tài)者了,這些人都是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
在邱興華之前,李玫瑾教授曾經(jīng)對張君、靳如超、馬加爵、黃勇等許多有影響案件的罪犯進行過犯罪心理研究。她認為,這些殺人犯的情況有所不同,有的表現(xiàn)在短期的心理障礙上,有的表現(xiàn)在性格缺陷上,還有的則是人格障礙所致。同時,這些殺人犯也有相同之處,那就是他們大多具有極端自私、狹隘,凡事以自我為中心,報復心強,沖動、任性等。
因心理障礙引起的犯罪有的是激情犯罪,有的是認知障礙(即想不通)犯罪,如馬加爵犯罪。性格缺陷的人則是那種社會化障礙出現(xiàn)的反社會行為,他們往往以犯罪為生,殺人越貨,如楊新海犯罪。還有一種是人格障礙導致的犯罪,其中最多見的是反社會人格。反社會人格往往幼年就有不良表現(xiàn),而他們最突出的特點就是“無情無義”,行事極其沖動,肆意妄為,如張君、靳如超犯罪。李玫瑾認為,邱興華屬于心理障礙的這一類,他是在生活挫折中形成的心理障礙。(孫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