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縣永寧街派出所副所長趙大偉酒后駕車撞死人后逃逸、找朋友頂包、教唆他人作偽證,在當?shù)匾饛V泛關注。
記者昨日獲悉,趙大偉在一審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后提出上訴,而終審法院則以其案發(fā)后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經(jīng)濟損失、審判中認罪態(tài)度好、不致再危害社會為由,改判為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新聞提示
案件回放
撞死騎車人 逃逸再撞車
2008年12月21日下午,32歲的伊通縣公安局永寧街派出所副所長趙大偉和朋友張吉明陪人吃飯。席間,趙大偉和張吉明都喝了酒。
飯后,趙大偉開著張吉明的轎車,拉著張吉明、張的兒子和一個朋友,沿伊通大街由北向南行至伊通北大橋北側時,與前方同向行駛的自行車追尾,致騎車老年男子史某當場死亡。
事故發(fā)生后,趙大偉沒有下車救人,而是迅速駕車逃跑。逃至伊通大街虹橋浴池門前,又與相向而來的小客車相刮。之后,趙大偉繼續(xù)駕車逃跑。小客車司機常晶偉報了警。
找朋友頂罪 唆使他人作偽證
逃至白酒廠附近時,趙大偉將車停下,跟一直在車內的張吉明商量,讓其幫忙頂罪。張吉明表示自己也喝酒了,不能頂這個罪。
隨后,張吉明將兒子送回家,當他返回白酒廠附近時,車和趙大偉都不見了。
其間,趙大偉電話聯(lián)系上了在伊通縣婦幼保健院當臨時工的張彥軍。張彥軍來后,趙大偉讓張彥軍替自己去交警大隊事故科投案。張表示:“替你投案行,但是你得保證不能把我抓起來。”趙稱:“你就去吧,沒啥事!
張彥軍開著肇事轎車到交警大隊事故科投案。
在公安機關偵查此案期間,趙大偉又與張吉明、常晶偉密謀,分別指使二人作假證,并先后兩次通過他人給了常晶偉4000元錢。
按照趙大偉的授意,張吉明謊稱事發(fā)當天將車借給了張彥軍。常晶偉則謊稱自己駕駛的小客車被刮后,司機曾下車并自稱張彥軍,之前開車撞了人……
案發(fā)第二天,趙大偉就與死者史某的家屬就賠償問題達成一致,一次性賠償20萬元。該款當天付清,趙大偉特意找人做了公證。公證結束后,張彥軍被取保候審。
隱情遭舉報敗露
2009年6月,趙大偉忽然找到張彥軍和常晶偉,告訴二人串通的事情讓人給告了,他們最好別在家待著,要是讓人抓住也別改口。趙大偉又給常晶偉拿錢,但常沒要。
6月12日,張彥軍被四平市公安局鐵西分局以涉嫌交通肇事刑拘。同年7月2日,常晶偉因涉嫌偽證罪被鐵西分局刑拘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12天后,趙大偉因涉嫌徇私枉法罪被鐵西分局刑拘。9月7日,張吉明主動到檢察機關投案。
一審
交通肇事 獲刑三年
2009年11月23日,鐵西區(qū)法院對本案進行了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趙大偉負事故全部責任,構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考慮到其積極賠償,具有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jié)。
最終,一審法院以趙大偉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張彥軍犯包庇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張吉明犯偽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常晶偉犯偽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二審
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趙大偉上訴,理由是:原審判決量刑過重;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照片未經(jīng)庭審質證,程序違法。
接到上訴狀后,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組成了合議庭,在閱卷、訊問上訴人及原審被告人之后,合議認為本案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決定不開庭審理。
作為本案的終審法院,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一審法院的判決對上訴人趙大偉及其他被告的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同時,法院又提出趙大偉能夠主動賠償,在審判過程中認罪較好并有悔罪表現(xiàn),不致再危害社會,所以認定趙大偉應當適用非監(jiān)禁刑罰。
因此,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在終審時將趙大偉的三年有期徒刑改判為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維持對張彥軍、張吉明和常晶偉定罪量刑的判決。
現(xiàn)狀
趙大偉不在派出所工作
昨日下午,記者電話聯(lián)系了伊通縣公安局永寧街派出所,接電話的工作人員表示趙大偉已經(jīng)不在該派出所工作了。隨后,記者多次試圖電話聯(lián)系趙大偉本人,一直未果。
案外律師:
終審量刑太輕
“我認為這個案子終審判決量刑太輕!奔质∪A港律師事務所律師林長宇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關于交通肇事罪的規(guī)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從本案具體情節(jié)看,不應該判這個派出所副所長緩刑!绷珠L宇說。
“酒后駕車、肇事后逃逸、串通他人頂罪、教唆他人作偽證,每一條情節(jié)都很惡劣,怎么還能改判為緩刑呢?”北京雄志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志紅也認為,本案終審量刑太輕了,緩刑理由非常不充分。本報記者史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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