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余名村民圍住8輛警車和30多名政府工作人員,聲稱得不到滿意說法就不讓車開走,而此前他們已經不顧民警和政府工作人員的勸阻,鏟毀別人種植的4500余棵果樹。這一切,都源于兩個村為爭奪一塊歸屬不清的土地。
“這起事件在賓川造成極為惡劣的社會影響!苯,賓川縣法院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作出一審判決,15名領頭鬧事者分別被判處3年至6個月不等的徒刑。
糾紛
村民毀樹 警察都攔不住
賓川縣州城鎮(zhèn)老趙村委會的夾夾箐和晉石箐之間有一塊226畝的山地長年荒置,不過隨著賓川水果業(yè)的發(fā)展,這塊名叫跑馬坪的荒地升值了。賓川縣州城鎮(zhèn)蹇街村委會馬家院村12組的村民認為這塊地自古以來都是他們集體所有,而相鄰的老趙村委會卻認為政府劃撥土地時把這塊地的使用權給了他們。
2003年6月17日,老趙村委會曾將這塊地中的近百畝區(qū)域有償承包給村民王某經營管理,王某種植了棗樹等經濟林木。
2009年5月20日,在殷某的組織下,楊某、解某等近百名馬家院村民要求承包人王某和老趙村委會的發(fā)包人周某以及政府給說法未果,揚言要鏟毀果樹。
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后,迅速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民警及政府工作人員進行勸阻。但馬家院村12組的村民們最終還是鏟毀了王某種植的棗樹610株。
爭議的問題未得到解決,兩村矛盾越來越深,于是就有了第二次毀樹事件。2009年6月13日,馬家院村百余名村民再次來到跑馬坪山地。在處突民警及政府工作人員進行勸阻和制止無效的情況下,持鋤頭、十字鎬、鐮刀等工具,鏟毀王某種植的棗樹3598株、枇杷樹39株、桃苗92株、美國杏李樹20株、臺灣蜜雪梨樹142株、海峽佳麗李子樹30株和海棠12株。
5天后,馬家院村12組的百余名村民又來到跑馬坪,依然不顧前來處突的州城鎮(zhèn)政府工作人員、村委會工作人員和派出所民警的勸阻和制止,損毀王某的棗樹324株、桃樹35株、枇杷樹2株、小米辣206棵、江川小米辣秧163棵。隨后,他們在地里撒下了包谷種。
經物價部門鑒定,王某被毀損的果樹面積為83.3畝,價值人民幣23.83萬元。
升級
得不到答復 扣下8輛警車
這起耕地權屬糾紛引發(fā)的沖突引起了有關部門的重視。2009年8月11日,賓川縣公安局前往馬家院村張貼《敦促犯罪分子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的通告》。
不料,當縣政法委、司法局以及公安機關的30多名工作人員乘坐8輛警車來到馬家院村宣傳法制時,以殷某、黎某為首的近百名村民阻攔了車隊,不許車隊離開!斑@塊地是我們村的,要求政府給我們一個明確的答復!贝迕駛冋f。
工作人員表示,這是歷史遺留問題,需要妥善處理,上報領導后才能作出答復。這時,村民提出,把警車留在村里,什么時候有答復了,什么時候來開。村民們隨后撕下公安機關張貼的通告,并將通告貼在車上。
因村民情緒激動,為避免事態(tài)擴大,工作人員只好下車回去商量對策。直到次日下午6時許,經反復做工作,村民們才同意讓車輛開走。
審案
影響極其惡劣 15人判刑
案發(fā)后,殷某、楊某、黎某等村民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隨后,公安機關逮捕了其余“聚眾鬧事”的村民。今年4月,賓川縣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公訴機關指控,15名被告人已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果樹主人王某也要求被告人賠償損失24.11萬元。
法院確認,在被告人殷某的組織指揮下,被告人楊某、解某等積極參與,多次聚集百余名村民到爭議地,不聽公安民警及政府工作人員的勸阻,強行毀損王某價值23.83萬元的經濟果木。當工作人員到馬家院村進行法制宣傳時,村民撕毀公安機關張貼的通告,不準前往該村執(zhí)行公務的車輛開走。15名被告的行為不僅給王某的生產生活造成嚴重損失,而且嚴重擾亂了當?shù)氐纳鐣芾碇刃颍绊憪毫,情?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殷某起組織、指揮作用,系首要分子;其余14名被告人積極參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起重要作用,系積極參加者。
近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分別判處15名被告3年至6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9人獲緩刑。并由15名被告人賠償受害人3萬元至5000元不等的經濟損失,共計23.83萬元。
辯解
沒有擾亂社會秩序
宣判后,15名被告人均提出上訴,殷某等6名判處實刑的被告人認為量刑過重,被宣告緩刑的9名被告人認為自己不構成犯罪,要求宣告無罪,并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的訴訟請求。
“我們沒想犯罪,只想要回耕地!北桓嬷坏臈钅潮硎,這只是一起群體性事件,沒有危害國家和企事業(yè)單位的利益,沒有擾亂社會秩序,不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也不應當賠償王某的經濟損失。
被告人解某的辯護人提出,村民主觀上不具備擾亂社會秩序的犯罪心態(tài),客觀上只是想要回土地,因采取的方式不當,擾亂的是王某的個體生產經營,其行為已構成犯罪,但不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民事部分,王某的損失是馬家院村的廣大村民的違法行為造成的,僅將本案15名被告人作為賠償主體不公平。
被告人殷某承認自己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但未起組織作用,不屬首要分子。“我愿意賠償王某的經濟損失!彼硎尽 記者 曹紅蕾 通訊員 肖建宏 史品麗(云南信息報)
參與互動(0) | 【編輯:吳博】 |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