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0月18日電 據(jù)華商晨報報道,“我本想要殺你,不過你是個好人。我下不去手!北10萬元雇來的殺手行兇前醒悟,與“被害人”一起報案。
2005年9月21日,遼寧錦州市黑山縣公安局接到劉某報警:有人雇殺手殺他。令警方意想不到的是,陪同劉某前來報警的張某正是要致劉某于死地的殺手。公安機關隨即立案偵查,2005年9月30日至2006年3月19日,參與雇兇殺人的夏某、賴某、姚某、趙某先后被逮捕歸案。
經調查,夏某是黑山縣小東鎮(zhèn)某村農民。2004年3月,夏某發(fā)現(xiàn)妻子與劉某有不正當男女關系,便與妻子辦理了離婚手續(xù),并決意報復情敵劉某。2005年夏,夏某將10萬元交給朋友賴某,請賴某雇人除掉劉某。之后,賴某找到給其打工的姚某,并要求姚某幫助選殺手。幾天后,姚某將其朋友趙某介紹給賴某,賴某以5萬元傭金與趙某談妥殺人一事,之后,趙某又找來在沈陽打工的張某與自己共同完成雇用殺人計劃。
2005年9月,趙某與張某多次對劉某的住所及工作地點進行踩點,并購買了殺人兇器羊角錘。準備就緒后,趙、張二人連續(xù)6天對劉某進行跟蹤,伺機作案,均由于條件不成熟而沒有下手。通過一個星期的接觸,張某私下了解到劉某為人不錯,而且想到殺人需要承擔的后果,9月21日,害怕的張某找到劉某坦白了一切并與劉某到黑山縣公安局報案,張某隨即投案自首。
2006年10月9日,黑山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夏某為報復殺人,雇用賴某,賴某又傳遞式雇用姚某、趙某、張某實施殺人計劃,屬于共同犯罪。張某主動向“被害人”說明真相,屬中止犯罪,且投案自首,應當減輕處罰。法院依法判處夏某有期徒刑9年,賴某有期徒刑5年,姚某、趙某有期徒刑4年,張某有期徒刑1年。(李啟元 尤宏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