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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建言股權分置改革:國資改革要與股改相配合

2005年08月22日 08:55

  中新網8月22日電 據《中國證券報》報道,“國資改革要與股改相配合,要給完成股改的公司更多政策支持,盡快讓特殊類型上市公司參與改革!痹诠蓹喾种酶母锶驿侀_前夕,業(yè)內權威專家就下一步制度安排提出一系列建議。

  股改兩批試點基本結束,管理層正在總結試點經驗,為即將全面鋪開的股改制訂指引性文件。天相投資顧問公司董事長林義相、華僑燕京大學校長華生、首都經貿大學教授劉紀鵬以及上海睿信投資公司董事長李振寧等業(yè)內專家學者日前表示,股改試點的順利進行證明“統(tǒng)一組織、分散決策、分類表決”的思路是成功的,非流通股股東向流通股股東支付對價獲得流通權的理念得到了廣大投資者的理解與認可。專家學者們同時強調,在股改全面推開的相關規(guī)則中,在許多關鍵環(huán)節(jié)上要做好制度安排。

  專家們特別強調的是,國資改革應該與股權分置改革相配合!肮筛牟粌H是資本市場的改革,更是關系國有經濟體制改革的大事。許多參與試點的國有控股公司股東已經算過帳,完成股改后,國有資產不僅沒有流失,還實現(xiàn)了增值,更重要的是還為國有資產的順暢流轉創(chuàng)造了條件。從這個角度說,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改革應該積極配合股改。”

  專家建議,股改全面推開的相關指引中應該明確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及考核標準的評價體系。林義相認為,股權分置解決前,國資以凈資產計算,與股價表現(xiàn)無關,非流通股股東與流通股股東缺乏共同的利益基礎;股權分置解決后,非流通股按市價計算,上市公司價值真正與股價表現(xiàn)聯(lián)系起來,上市公司之間并購重組行為在實踐中變得更可行,才會從根本上促進上市公司管理層努力經營,真正實現(xiàn)國資的保值增值。

  “要給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更多的政策支持!崩钫駥幗ㄗh,給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更多的政策支持將營造良好的改革氛圍。比如股權激勵機制可以先在完成股改的公司中試行,因為股權分置的公司股權是分割的,不具備股權激勵的條件。林義相也認為,國民經濟不同領域、不同程度的私有化是經濟改革的一個方向,引入管理層激勵機制從根本上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經營效率、減少資源浪費,從而繼續(xù)保持經濟持續(xù)、快速地發(fā)展。對于已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總的思路是放松管制、加強監(jiān)管,給予更多的市場化運作空間。專家們還建議,可以允許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率先嘗試新的金融衍生品的運用,以及開展符合國際慣例的信用交易。

  專家們認為,在股改全面推開的最初階段,就要盡快讓特殊類型的上市公司參與改革。前兩批試點的46家上市公司中,沒有含H股、B股、股價跌破凈資產等類型的上市公司,市場對這類公司如何改革仍然預期不明。雖然許多市場人士寄望于即將出臺的股改全面推開的規(guī)則,但專家認為,這類公司具體情況千差萬別,非常復雜,做統(tǒng)一規(guī)定也是不現(xiàn)實的。李振寧認為,對這類公司的股改,先做幾個案例,自然市場就有了比較穩(wěn)定的預期。管理層只需要在程序上保證各類股東的合法權益,由上市公司各類股東通過市場化的方式,由股東大會和分類表決自己決定。

  有專家強調,在股改全面推開過程中,要規(guī)范上市公司承諾行為,加強承諾效力。現(xiàn)在對上市公司的承諾沒有任何規(guī)定,所以前兩批試點公司中,承諾的內容各種各樣。華生認為,在股改全面推開階段,上市公司必須承諾哪些內容,以及誰負責監(jiān)督承諾的執(zhí)行等都需要明確,比如交易所鎖定承諾的股票就是一種監(jiān)督。他特別建議,應該把減持價格和再融資價格作為強制性承諾的條款,加入對價方案。因為再融資是相對減持,再融資價格是測量上市公司價值的試金石,所以不僅要對絕對減持做承諾,還要對相對減持做承諾,這樣可以限制大股東用低價去融資。

  “要警惕對價走低趨勢,創(chuàng)新對價模式!比A生認為,目前整個市場非流通股占64%,如果要達到平均10送3股,非流通股要送出大概20%的股份。但是實際上現(xiàn)在已經試點的中小企業(yè)板和國有大盤股,由于非流通股比例極高,他們只要送出10%以內的股份,流通股股東就可獲得10:3的對價。因此,要達到整個市場平均10送3股的比例,后面的上市公司就要支付20%以上比例的股份。但實際上,越來越多的上市公司根本沒有實力送到這個水平,所以最后的平均對價水平可能就會低于10送3股。

  李振寧認為,送股只是對價的一種工具,適合非流通股比例比較大的公司,隨著股改推進要改變單一送股模式。劉紀鵬說,必須意識到兩批試點還沒有試出很多有效的創(chuàng)新模式,因此在全面推開階段,應繼續(xù)有意識地選擇幾個有創(chuàng)新模式的個案,繼續(xù)搞不是試點的“試點”,來探索創(chuàng)新模式。劉紀鵬建議,要采用設定一個可流通底價的模式。“可流通底價”是指非流通股股東在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轉入可流通時,在價格上向流通股股東承諾的最低限價,即非流通股只有在這一價格之上才可賣出,可流通底價要絕對高于上市公司現(xiàn)有股價。

  林義相認為,非流通股股東有絕對的改革的啟動權,并且前幾大流通股股東對股改有一票否決權。但隨著股改全面推開,因為非流通股股東難以達成一致意見或者非流通股股東“失蹤”等各種原因,導致股改無法啟動會凸顯出來,因此他建議,可以規(guī)定在非流通股股東難以提出股改方案時,賦予一定比例的流通股股東的方案提議權,比如10%。這也是對中小投資者利益的一種保護。(聞召林 夏麗華 叢亞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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