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7月27日電 據(jù)人民日報報道,最高人民檢察院7月26日公布了3起嚴重侵犯人權(quán)犯罪典型案件。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王振川表示,這些案件后果非常嚴重,影響十分惡劣。檢察機關(guān)將繼續(xù)抓好刑訊逼供等侵犯人權(quán)犯罪案件的查處。
王振川還透露,從去年5月11日開始,檢察機關(guān)在全國開展了嚴肅查辦國家機關(guān)工作人員利用職權(quán)侵犯人權(quán)犯罪專項活動。一年來,全國各級檢察機關(guān)共立案查辦3773件,4645人,其中侵犯公民人身權(quán)利、民主權(quán)利的犯罪案件1204件,1751人。起訴1924人,法院作出有罪判決1450人。
王建軍等刑訊逼供案
2002年7月12日凌晨,河北省唐山市南堡開發(fā)區(qū)發(fā)生一起蒙面入室殺人案(致兩人重傷)。南堡公安分局在偵破此案中,將冀東監(jiān)獄二支隊政治處主任李久明列為犯罪嫌疑人。
2002年7月14日至24日,南堡公安分局局長王建軍、副局長楊策等人將在押的李久明提至唐山市公安局刑警一大隊審訊。其間,10名干警將李久明手指、腳趾捆上電線,反復(fù)、輪流、長時間用手搖電話機電擊李久明,迫使李編造了“殺人”過程。后李久明翻供,王建軍、楊策等人再次將其從看守所提到玉田縣公安局進行長達七天八夜的審訊,進行殘忍的刑訊逼供,直到李供認“殺人”。2002年11月,李久明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
2004年6月8日,被羈押于浙江省溫州市公安機關(guān)的死刑犯蔡明新供認曾于2002年在唐山市南堡殺人。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將李久明案發(fā)回重審,最終認定真兇為蔡明新,遂于2004年11月將李久明無罪釋放。
2004年12月,河北省河間市人民檢察院對王建軍等12名犯罪嫌疑人分別立案偵查,2005年1月提起公訴。2005年5月,法院以刑訊逼供罪判處王建軍、楊策有期徒刑2年,參與刑訊逼供的其他人員也分別得到依法處理。
李光興等3人刑訊逼供案
2002年8月28日下午,云南省丘北縣錦屏鎮(zhèn)安樂旅社發(fā)生一起賣淫女被殺案件。丘北縣公安局對該案成立了專案組,由刑警大隊副大隊長劉自春負責。
2002年9月4日,根據(jù)舉報,劉自春抓獲犯罪嫌疑人王樹紅。劉自春等人對王樹紅進行第一次訊問,但王樹紅否認殺人。
2002年9月6日,現(xiàn)場證人辨認后稱王樹紅像是案發(fā)當日到過安樂旅社的兇手。當天,劉自春等人即對王樹紅刑事拘留,并安排3個審訊組進行審訊。民警李光興用手搖電話機的正負極分別接在王的左右手大拇指上,搖電話機電擊,民警盧梁甲用木棒打擊王的背部,迫使王樹紅作出了有罪供述。隨后,劉自春根據(jù)王樹紅有罪供述制作了訊問筆錄。9月7日,劉自春帶人押王樹紅進行搜查,并令其指認作案現(xiàn)場。后劉自春等人根據(jù)王樹紅的有罪供述和有關(guān)“證據(jù)”,將案件移送起訴,直到真兇王林標被抓獲。
2003年7月1日,王樹紅被無辜關(guān)押296天后無罪釋放。2003年7月30日,丘北縣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偵查,但偵查工作一直沒有進展。專項活動開始后,云南省檢察院加大督辦力度,多次派人督辦參辦,并于2004年8月16日確定了上述李光興等3名犯罪嫌疑人,法院于2005年6月23日分別判處3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6個月。
鄭發(fā)祥暴力取證案
2004年12月14日上午6時許,甘肅平?jīng)鍪嗅轻脊卜志指删谠儐栆黄鹬伟舶讣淖C人,所長鄭發(fā)祥推門進屋,對證人韓某訓(xùn)話,認為韓沒有如實作證,并用拳擊打韓的頭部,抓住韓的頭往墻上撞,致使韓硬腦膜下廣泛性出血,于同年12月16日死亡。
2005年1月1日,平?jīng)鍪嗅轻紖^(qū)檢察院對鄭發(fā)祥以涉嫌暴力取證罪立案偵查,1月24日偵查終結(jié),平?jīng)鍪兄屑壢嗣穹ㄔ阂粚徟刑庎嵃l(fā)祥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裴智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