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近日頒布《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檢查考評辦法(暫行)》,規(guī)定將由省統(tǒng)計局組織進行公眾安全感問卷調查,在對各地黨政“一把手”實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一票否決制”的基礎上,將“公眾安全感”調查結果列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檢查考評的主要指標。(新華社武漢7月20日電)此舉意味著該省將把公眾安全感納入黨政領導干部政績考核體系。
公眾安全感納入領導干部政績考核,這在全國尚屬罕見。自從強調要樹立科學的政績觀,以國內生產總值為主要指標的“GDP崇拜”逐漸降溫以來,一些地方開始將環(huán)境保護(綠色GDP)、文物保護、預防交通事故、知識產權保護、政務公開、政府償還債務甚至嬰兒性別比等指標納入政績考核,以至于有人批評說,政績考核是個筐,什么東西都往里面裝,從“惟GDP論英雄”的極端走向“泛指標論英雄”的另一個極端,“表面上包羅萬象的政績考核什么都有了,其實空泛得很,難以塑造科學的政績觀和統(tǒng)一的官員道德。”不過湖北省將公眾安全感的指標納入政績考核,當不在批評者所指的“泛指標論英雄”之列。
一些地方將環(huán)境保護、文物保護、預防交通事故、知識產權保護等指標納入政績考核,仍然未能跳出“上級考核下級”、“領導考核領導”的窠臼。而由政府統(tǒng)計部門組織進行公眾安全感問卷調查,“按照群眾對社會治安滿意和基本滿意的百分率進行打分”,將調查結果形成的公眾安全感指標納入政績考核體系,只要調查做到了全面公正,就能在較大程度上反映普通群眾的感受和要求,發(fā)揮了公眾評價對政績考核的影響力,進而發(fā)揮了民意對領導干部的“前途”的影響力。兩相比較,將公眾安全感作為干部政績考核的一項重要指標,更加直接地體現了以群眾為本的原則。
需要建議的是,將公眾安全感納入干部政績考核體系后,在具體操作上應當樹立科學的、高遠的目標。從該《辦法》看,“公眾安全感”中的“安全”,似乎還只是局限在“社會治安”的層面,對“安全感”的調查,也還只是調查群眾對社會治安的滿意程度,但“安全感”的內涵顯然不應當局限于此。公眾的安全感既來自于對社會治安狀況的判斷,也來自對消費環(huán)境、勞動環(huán)境、執(zhí)法環(huán)境和司法環(huán)境等的判斷。一個公民晚上出門不用擔心被打劫,不用擔心家里被盜,是一種安全感;一個公民不用擔心買到假煙假酒毒大米,不用擔心買車買房受到欺詐,也是一種安全感;一個公民相信自己打官司能得到公正判決,相信自己在任何時候都不會遭受刑訊逼供,更是一種安全感。以現代文明社會的標準衡量,將“公眾安全感”界定為“對社會治安的滿意度”,這個要求無疑偏低了。
“公眾安全感”換一個說法,其實就是公民享有“免于恐懼的自由”。對安全感的需要,是人類形成政治社會、形成國家的基本出發(fā)點。如果在這個層面上,將公眾安全感納入干部政績考核體系,將是對地方黨政領導執(zhí)政能力的一個重大考驗。
【來源:東方早報;作者:潘洪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