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來,在西北五省區(qū)、北京、四川、廣東等10多個省、市、自治區(qū)相繼發(fā)生販賣青海化隆自制槍支的案件和用化隆流出的自制槍支(被稱作“化隆造”)作為作案工具的殺人、襲警等重特大惡性案件。非法制販槍支犯罪活動,不僅成為影響青海社會治安的重要因素,同時也逐步影響到了全國部分地區(qū)社會治安。
青海省決定,從6月10日起至年底,在全省開展一場全警參與代號為“利劍行動”的打擊制販槍支違法犯罪專項行動。
利劍直指“化隆造”
2005年4月28日,在全國“兩搶一盜”犯罪活動專項斗爭會議上,公安部副部長張新楓就青海治理“槍患”問題作了重要指示。
2005年5月18日,公安部在青海省西寧市召開了部分省(區(qū))、市公安機關打擊非法制販槍支犯罪工作會議,部署開展部分省市打擊制販槍支犯罪專項行動,形成以青海為整治重點,全國密切配合共同打擊制販槍支犯罪的局面。
2005年6月10日,全省打擊制販槍支違法犯罪工作會議在西寧賓館多功能會議廳舉行。會議決定,從6月10日起至年底,在全省開展一場全警參與代號為“利劍行動”的打擊制販槍支違法犯罪專項行動。
2005年6月15日,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青海省人民檢察院、青海省公安廳聯(lián)合發(fā)布了《關于敦促非法制販槍支彈藥等違法犯罪分子投案自首的通告》,敦促有此類犯罪行為的人員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同時,設專項獎勵鼓勵群眾向公安機關提供舉報,“利劍行動”全面展開。
非法制販釀惡果
青海省的東南部,有一個地域面積2740平方公里,總人口24萬名不見經傳的小縣,從上個世紀九十年代開始,日益被人們所熟知。這就是以制販槍支而“聞名”的化隆回族自治縣。
青海的“槍患”歷史始于上個世紀九十年代。從1991年化隆縣公安局偵破第一起制造、販賣槍支案件開始,至今已15年了。這期間,化隆制販槍支違法犯罪活動從過去以家庭成員“作坊式”的分工制作,本省販賣發(fā)展到與省外犯罪分子,甚至與境外犯罪分子相互勾結的犯罪趨勢。從近兩年偵破的一些刑事案件來看,化隆縣的制販槍支問題已成為危及青海乃至全國部分地區(qū)社會治安的因素之一。
從青海省公安廳刑警總隊副總隊長楊巴托介紹的一些案件中,這種危害就可見一斑。
案例一:2005年1月20日至1月24日,成都警方一舉抓獲9名販賣槍支的犯罪嫌疑人,收繳槍支39支、子彈579發(fā)。根據四川警方提供的線索,青海警方于2005年3月27日16時在青海省尖扎縣某商店將涉案的化隆籍在逃犯罪嫌疑人馬哈克毛抓獲。
案例二:2005年1月23日,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固原市發(fā)生一起持槍入室搶劫案,犯罪嫌疑人持從化隆購買的仿“六四”式手槍打死3人,搶走現(xiàn)金1000余元后逃走。
案例三:2005年3月17日,北京市刑警總隊獲取有人利用網上聊天販賣槍支的線索后,于4月18日23時先后將12名犯罪嫌疑人抓獲,收繳仿“五四”式、仿“六四”式手槍24支,子彈446發(fā)。經查證,此批槍均出自化隆縣德恒隆鄉(xiāng)。
案例四:“2003·9·21”、“2004·8·30”、“2004·12·21”特大持槍殺人搶劫蟲草店系列案,這是發(fā)生在青海省會西寧市的惡性系列案件,案犯作案時使用的均為化隆造仿“六四”式自制手槍,受害人多達8名,涉案金額60余萬元。
這些案例只是記者采訪中采擷的幾個片斷,從中反映出了化隆縣一些不法分子非法制販槍支給青海及全國社會治安形成的嚴重危害。
自從90年代青;〉貐^(qū)出現(xiàn)制販槍支犯罪活動以來,青海省委、省政府、海東地委、行署和化隆縣委、縣政府都給予了高度重視,青海警方更是不遺余力,始終保持了“露頭就打”的高壓態(tài)勢。雖然青海方面打擊非法制販槍支的行動從未間斷,但是由于受暴利驅使等原因,化隆縣制販槍支犯罪活動反而出現(xiàn)了蔓延升級的勢頭。一些隱藏較深的漏網犯罪分子不僅繼續(xù)非法制販槍支,有的還逃到省內其它地區(qū),開辟新窩點,致使制販槍支犯罪蔓延擴散。更為嚴重的是,有的制販槍支犯罪分子與省外販槍團伙包括原軍工企業(yè)內部不法分子相勾結,從外地購進原材料、半成品以及造槍工具和技術資料,使自制槍支仿真度和精密度越來越高,殺傷力越來越大,非法制販的槍支數量越來越多,販賣流散的地區(qū)也越來越廣。
屢打不絕緣由多
化隆縣是青海省的國家貧困縣,“山大溝深,靠天吃飯,交通不便,教育文化落后,基礎設施滯后,縣窮民不富”是化隆縣的基本縣情。
全縣槍患嚴重的德恒隆、沙連堡、群科3個鄉(xiāng)的19個重點村莊,人均不到四分地,年人均收入不到千元,由于山大溝深,交通不便,惡劣的自然環(huán)境使這里的人們過著遠離現(xiàn)代文明、捉襟見肘的日子。
采訪中,記者深刻體會到,化隆縣制販槍支違法犯罪活動屢打不絕的原因很多,主要體現(xiàn)在五個方面:
一是地方經濟的落后,致使制販槍支犯罪分子唯利是圖,以身試法。
聽化隆縣公安局政委馬晨明介紹,在當地的制槍窩點,一支“化隆造”的制造成本不過100元,其銷售價格隨著供求關系、生產地與銷售地之間的距離遠近相應發(fā)生變化,如制造的犯罪嫌疑人就地給第一道販子的價格一般不超過幾百元,而第一道販子到西寧等地的價格要達1000至1500元左右,再銷售到外地,一支槍的售價則高達8000至10000元。由于制販槍支成本低、利潤高,誘使少數農民鋌而走險,以身試法。
二是犯罪主體具有較強的親緣性。
無論是制槍團伙還是販槍團伙,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是以父子、叔侄、兄弟、甥舅等血緣和姐夫妻弟等姻親關系為紐帶組成的比較嚴密的犯罪團伙。這種極具隱蔽性的家族式制販模式給打擊工作造成了難度。
三是法律缺失。
按照刑法第128條規(guī)定“非法持有槍支”是指不符合配備、配置槍支、彈藥條件的人員,違反槍支管理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擅自持有槍支彈藥的行為,在偵查實踐中有的犯罪嫌疑人隨身攜帶十幾支甚至二十幾支槍支彈藥,有明顯的買賣槍支牟取暴利的愿望,并且本人也做了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的有罪供述,但僅僅由于條件限制,找不到其他證據,在審判階段,統(tǒng)統(tǒng)以非法持有罪量刑,使本來應以非法買賣槍支罪定罪量刑、可能被判重刑的犯罪分子得不到應有的懲罰,形不成對此類犯罪的震懾。另外,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出臺的“5·16”司法解釋中,30個(件)槍支零配件作為一支槍量刑,在偵查、起訴、審判過程中,作為槍支主要部件的槍管也被等同于鉚釘、螺絲、彈簧等小部件折抵成槍支來定罪量刑,給堵住槍支主要配件流通渠道的工作造成了極大的困難。在審理制販槍支案件中,審判機關對于刑法附加刑的沒收財產這一條款使用得不夠充分,很多犯罪嫌疑人用制販槍支的非法所得在村子里富甲一方,即使被抓,也抱著“苦了我一個,服了幾年刑,幸福一家人,起碼不受窮”的想法,由于對普通百姓無法參照公務人員“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清算其收入,沒收其非法所得,從而導致了嫌疑人所在村鎮(zhèn)更多人的模仿。
四是警力不足。
為了加強打擊力度,化隆縣公安局2001年4月成立了緝槍大隊,專司打擊制販槍支犯罪職能。2003年11月,在青海省委、省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化隆縣群科鎮(zhèn)又成立了海東公安局群科分局,盡管如此,目前全局民警人數仍只有75名,民警與全縣總人口比例僅為萬分之三點一,面對每年二百多起刑事案件和幾百起治安案件,全局民警常年超負荷工作。警力配置上完全處于一種“拆東墻補西墻”,疲于奔命的局面。另外,裝備落后、經費不足也是一大制約因素。
五是群眾法制觀念淡薄。
到目前為止,化隆縣所有已偵破的非法制販槍支案件沒有一起是由群眾舉報破獲的。
堵源截流是根本
青海省各級公安機關本著“槍患”必除的決心,積極投入到專項行動中,連續(xù)破獲了一批重特大制販槍支案件,并且在查繳槍源問題上取得重大突破。4月份,青海省公安廳刑警總隊、海東地區(qū)公安局和化隆縣公安局群科分局相繼偵破的吳天才(寧夏籍)制販槍支及零配件案件和李博海(河南籍)制販槍管案件,使省、部領導一直關心的、也是困擾公安機關的槍管來源問題有了重大突破,這為青海全面治理非法制販自制手槍奠定了基礎。
“利劍行動”開始以來,根據省廳的戰(zhàn)略部署,各級公安機關以標本兼治、堵源截流的總方針出發(fā),推行“立足當地掏窩子,延伸監(jiān)控管刑嫌,強化基礎控線索,綜合治理除槍患”的工作方法,把工作重點從單純式打擊轉移到搗毀窩點,查清主要槍支零部件和子彈來源,堵塞槍支銷售渠道上,工作不斷取得新進展。
為實現(xiàn)青海省委、省政府和公安部提出的年內將青海的非法制販槍支問題基本治理、基本解決的工作目標,目前,這場全力打擊制販槍支違法犯罪活動的攻堅戰(zhàn)正在高原大地向縱深推進。
(據法制日報;韓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