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6月11日電 據(jù)新文化報消息,騙錢1.23億震驚全國,吉林特大非法集資案昨一審宣判;另有2人被判無期徒刑,其他18人被判處15年至1年6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劉國民等13人表示上訴。
昨日,震驚全國的納士塔公司非法集資案在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法院判處被告人劉國民、楊向明、侯林坤、秦樞廷、陳瑜、王逸、廖羽輝、翟友倫8人犯非法集資罪,其中劉國民、楊向明、侯林坤被判處死刑,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秦樞廷、陳瑜被判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處王逸、廖羽輝、翟友倫有期徒刑15年至12年不等刑罰。韓祥等15名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年至1年6個月不等的刑罰,并處罰金。劉國民、楊向明、侯林坤等13名被告人以“判決與事實不符”和“量刑過重”等理由,當庭表示要提出上訴。
辯論焦點一:是否是個人犯罪
劉國民等被告人提出,本案是單位犯罪,而不是個人犯罪。法庭經調查認為,雖然劉國民采取虛假手段,取得了納士塔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并以納士塔公司的名義進行非法集資活動,但從現(xiàn)有證據(jù)看,納士塔公司成立后,始終沒有從事實質性的經營活動,而是以實施集團犯罪為該公司的主要活動,并且簽訂了詳細的集資款分配協(xié)議(吸收資金的20%作為投資人利息,12%為侯林坤等人收歸己有,20%作為侯林坤等人分配的代理費,48%由劉國民的納士塔公司支配)。依照法律規(guī)定,該行為不應認定為單位犯罪。
辯論焦點二:是否構成犯罪
劉國民還提出他的所作所為并不構成犯罪。法院經查認為,劉國民隱瞞了納士塔公司無任何流動資金、無任何承擔風險的能力的事實,偽造了吉林納士塔公司擁有美國納士塔公司在中國總代理的相關法律文書和一份無效的、價值98億元的土地資金擔保函,以10%的高額回報為誘餌進行非法集資,其行為系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構成非法集資罪。
辯論焦點三:是否知道集資違法
劉國民的辯護律師提出劉國民并不知道他領導的集資行為違法,且有吉林省政府相關文件證明政府鼓勵民間融資搞活企業(yè)的意見。經查,吉林省政府文件雖提倡民間融資搞活企業(yè),但融資行為必須是依法融資,而不是非法集資。被告人劉國民對該罪行認識上的錯誤,并不影響他非法集資罪罪名的成立。(邢星付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