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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司法廳原副廳長張永敏因受賄被判三緩四

2005年02月01日 09:23

  中新網(wǎng)2月1日電 據(jù)中國法院網(wǎng)消息,近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四川省司法廳原副廳長張永敏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張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經(jīng)審理查明,張永敏(男,1956年5月4日出生)于1995年下半年與成都新建實業(yè)有限公司總經(jīng)理劉建昌相識。2003年4月下旬,張受之托,找到成都市檢察院副檢察長屈強,要求其盡快起訴劉平昌案。5月初,張再次受劉之托,找到屈,要求將本已由高新區(qū)檢察院受理的劉平昌案轉交青羊區(qū)檢察院起訴。后張于2003年9月收受了劉所送的人民幣4萬元。

  法院認為,張利用其擔任司法廳副廳長的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請托人劉建昌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劉所送人民幣4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于公訴機關認為張有自首情節(jié),自愿認罪,退賠了全部涉案贓款,且經(jīng)法庭查證屬實,故對其從輕處罰。(魏文靜、陳怡)

 
編輯:張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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