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社會學家李銀河女士在發(fā)表有關性學方面的見解時常常語出驚人,其中也不乏“真知灼見”。但其日前接受記者采訪時,針對深圳市羅湖區(qū)公安分局局長安惠君受賄一案,就“性賄賂”是否構成犯罪所發(fā)表的觀點,卻令人不敢茍同。她認為,在“性賄賂”當中,“行賄方”是用自己的身體或感情去行賄,他(她)既是行賄方又是載體。兩性關系是一種私人以及精神層面的東西,是法律無法量化的,更無法針對具體的情況進行定罪與處罰;橥馇榕c“性賄賂”都應該受到嚴厲的道德批判。利用自己的職權對下屬有所暗示,提拔為自己付出性服務的下屬,這應該算是一種性騷擾與以權謀私(《新周刊》1月17日)。
筆者認為,盡管我國刑法目前尚未明確規(guī)定性賄賂是否屬于賄賂犯罪形式的一種,但如果僅僅因為“兩性關系是一種私人以及精神層面的東西”,而將其完全歸入道德評判的范圍,也是失之偏頗的。事實上,無論是性關系,還是經(jīng)濟關系抑或其他社會關系,當其處于特定場合或發(fā)生在特定人員身上時,就應當結合內(nèi)外部相關條件對其進行全面的、實質(zhì)性的審查和認定,而不能孤立地、割裂式地看待,這應當是基本的法律判斷邏輯,也是認識分析問題的一般哲學常識。舉個最簡單的例子,男女之間的性行為,如果是戀人間的自愿行為,自然屬于其私生活領域內(nèi)的事,旁人無權干預;但如果是違背婦女意志強行發(fā)生性行為,則可能構成強奸罪。同樣,通過向國家工作人員尤其是掌握一定權力者提供性服務而謀取利益的,不可能再僅僅局限于私人感情生活的范圍進行判斷和處理。國家法律制定貪污賄賂罪的目的就在于打擊形形色色的腐敗行為,維護國家機關工作的廉潔性。而行賄者無論“供奉”的是財物還是肉體,勢必都會侵蝕政府肌體,危害社會利益。應當將性賄賂納入刑罰處置的范圍,而不能將其視為簡單的道德問題予以縱容。同時因其非財產(chǎn)性的特點,原本不需要以財產(chǎn)利益的衡量標準去對其進行量化和計算,也并不因此影響對其行為性質(zhì)的界定。
從國外立法例來看,大多數(shù)國家都未將性賄賂排除于賄賂罪的范圍之外,日本法院早在1915年,就曾作出過有關“異性間的性交也可能成為賄賂的目的物”的判定。這些對于我國完善反腐敗立法都有借鑒意義。
性賄賂的實質(zhì)是“權色交易”,其誘惑力和危害性有時甚至超過“財物賄賂”。不能將性賄賂混同于一般的男女關系或生活作風問題,也不能降格為更為模糊的性騷擾行為。它們之間的動機、目的、方式、后果等有著重大區(qū)別。“性賄賂”實際上已具備賄賂犯罪的主客觀構成要件。如果說性賄賂是“以權謀私”的話,也正好說明行為人是利用職務或職權之便牟取私利,同樣符合賄賂罪的犯罪特征。賄賂的范圍應當包括財產(chǎn)性或非財產(chǎn)性的不正當利益。正如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盧建平在首屆中國青年法學家論壇上提出的,為進一步加大懲治腐敗的力度,我國應盡快修改刑法,以與聯(lián)合國反腐敗公約銜接,尤其是賄賂罪的犯罪對象應納入其他非物質(zhì)性利益,包括性服務賄賂。這種主張應當是符合懲治腐敗的實質(zhì)要求和立法精神的。
(來源:檢察日報,作者:墨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