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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開豪賭集團面紗-杭州剿滅四大股份制賭博集團

2005年01月18日 09:25

  在郊外的樹林中,只要有一塊木板,一張毛毯,就能組成一個賭博場所,上百名賭徒會從四面八方聚集在一起賭博,輸贏高達幾百萬,而且有專人組織、聯(lián)系;有專車接送;場外有人放哨,場內有“跑道員”負責后勤服務,賭光了錢,有人在場“拋資”。

  2005年1月10日,杭州市西湖警方經過四個多月的艱辛偵查,將盤據在上泗地區(qū)的四大觸目驚心的股份制豪賭集團一舉摧毀,抓獲涉案人員120多名。其中,刑事拘留16人,逮捕13人,取保候審21人,移送起訴31人;繳獲非法獲利和賭資達500萬元。這是浙江省近年來查處的涉賭人員最多的賭博案件。

  賭博引發(fā)非法拘禁人質

  2004年9月16日晚7時,西湖公安分局龍塢派出所接到一名男子的求救報警:稱其被非法拘禁在龍塢鎮(zhèn)葛衙莊的一家理發(fā)店里。值班民警接警后馬上趕到現(xiàn)場,將被拘禁的楊某成功解救出來,并當場抓獲了犯罪嫌疑人俞豐、陳則虎、陸建忠。

  原來,余杭人楊某賭博時,在場子內向俞豐等人手中借了5萬元高利貸(拋資)無法償還。9月15日,楊某在瓶窯的一個賭場上被俞豐等人找到,強行帶到富陽一家賓館。9月16日晚,已被俞豐等人非法拘禁了兩天的楊某,提出到龍塢鎮(zhèn)朋友家中借錢。在龍塢鎮(zhèn)上,楊某趁俞豐等人在龍塢鎮(zhèn)葛衙莊理發(fā)店里洗頭不注意時,偷偷地撥打了110報警電話。經審查,派出所民警從他們的口供中,發(fā)現(xiàn)了活躍在西湖區(qū)上泗地區(qū)的多個組織嚴密、參賭人員上百人、賭博輸贏高達上千萬的豪賭集團。龍塢派出所立即向分局作了匯報。西湖公安分局非常重視,局長施金良當即作出指示:要不惜代價,對此案要一追到底,嚴厲打擊。該局迅速抽調了由20余民警組成的專案組展開偵查。警方從抓獲的俞豐、陳則虎、陸建忠等人為突破口,順藤摸瓜將100多名參賭人員抓獲。

  家住西湖區(qū)龍塢鎮(zhèn)的黃金祥,曾因盜竊被公安機關勞動教養(yǎng),2003年他在“筒子功”賭博中贏了150多萬元。2004年7月,嘗到甜頭的黃金祥與俞豐、胡朋等幾名賭徒商量,認為上泗地區(qū)的人喜歡用“筒子功”形式賭博,不如在龍塢也開個場子。于是,他們進行了明確分工,由黃金祥負責召集賭博人員,胡朋、潘潮法、騰永軍接送參賭人員和場外放哨,俞豐、陳則虎、陸建忠、傅仕國、黃仕華等人則輪流上場參賭,并進場放高利貸為參賭人員提供賭資。為了防止參賭人員作假和起哄鬧事,他們還特意邀請了23歲的江西拳腳手陳則虎充當保鏢。賭場開辦后,賭友祝修建、黃勇慧、鄭堯富、袁紅妹、朱國民、周洪為、翁春萍等人經常光顧黃金祥等人開設的賭場,這伙人在龍塢鎮(zhèn)外桐塢、龍門坎、上城埭和山上的毛竹園等多個地方聚賭。在聚眾賭博過程中,該團伙按規(guī)定對進場賭博的做莊人員上莊抽取5%,做莊過程中每贏一萬元就抽取3%,下莊時若贏了一萬元就要再抽取5%的抽頭獲利。黃金祥等人對“后勤部”的人員特別關愛,租一輛“面的”一天是500元,場內的跑道員一天的工資是600元至1000元不等,放哨員每天的報酬1000元。

  專人放哨“監(jiān)視”公安機關

  為了防備民警突擊沖擊賭場,黃金祥等人在進出賭場路口安排人員放哨且“監(jiān)視”公安機關,有時甚至特派放哨員潘潮法將面包車停在龍塢派出所的大門對面,觀察派出所的動靜,一旦有情況就馬上通知賭場撤離。

  據黃金祥交代:他們設在龍塢的場子,場內提供免費的中華牌香煙和茶水、食品。黃金祥平均一天能抽頭20萬元至30萬元之間。但其在賭博時,最多的時候,一天要輸掉80多萬元。有一次,賭徒陳建福為了翻本,他借了11萬元的高利貸。但不到半個小時,就輸空了口袋。自2004年7月下旬至9月15日,該團伙共計開設賭場達56場數千人次,獲利868000元。在短短的兩個多月間,俞豐等8批“拋資”成員,共放出收進高利貸達1000多萬元,其中,黃金祥一人就吃進高利貸400多萬元。在賭場上,每天拋資流動資金就高達150萬元。袁某從10萬元開始拋資,到查獲時,他已獲利80多萬元。

  38歲的周洪偉,原在周浦辦紡織廠,因其經常參與賭博,背上了300多萬元的賭債,結果把自己的工廠抵給了別人,還欠下親戚朋友上百萬元,老婆與其離了婚。目前,已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的周洪偉,感到無臉見人,想自殺,但沒有勇氣,只好天天躲藏在自家的樓上。

  只開設了三天的賭場

  2004年9月23日,原本經常光顧龍塢賭場的來莉萍、陳長峰、周剛三人,得知黃金祥等人開設的場子被公安機關查處,便動起了也開個場子賺錢的歪腦筋。于是,明知公安機關正在查處賭徒,膽大包天的來莉萍、陳長峰等人突擊成立了一個股份制賭場。在轉塘鎮(zhèn)雙流附近的山上、周浦鄉(xiāng)靈山洞等地,召集一批賭徒進行賭博。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9月27日,來莉萍等人就被專案組民警一網打盡。據查,該團伙在組織聚眾賭博的三天內共計組織賭博場次3場近百人,抽頭獲利3萬余元。

  只開場子,不參賭的賭頭

  2004年7月至9月,賭博組織者鄭洪福、周忠華伙同章冬山在轉塘鎮(zhèn)村口村梨園、雙流石礦、夢湖山莊等地開設賭場,并物色方春根、沈旭輝負責接送參賭人員。面對賭場上大把大把贏錢的莊家,他們從不眼紅,只在賭博場上拋資抽頭獲利。參賭人員成建福、陳長峰、朱國民、馮曉炎等人就成了他們獲利的搖錢樹。

  案發(fā)后,這個股份制賭博集團共計開設賭場達60多場,上千人次聚眾賭博,鄭洪福等人從中獲利200多萬元,其中最多一次獲利822000元。鄭一人分得贓款50多萬元。

  檔次最高,最有錢的賭場

  輸掉50萬元不算輸,輸了100萬元才算輸,這是專案組民警查獲33歲的陳小根開設的第四大股份制賭博集團,也是最有錢下賭注的場子。

  曾經被判處有期徒刑的陳小根,2003年在富陽開賭場時,贏進了500多萬元;氐郊依锖螅l(fā)誓要開一家一流而且規(guī)模最大的賭博場所。陳小根辦起賭場后,他有一個特點,要看參賭人員的經濟來源,參賭人員一般具備百萬富翁,而且必須要帶上幾萬元賭資,才能進入賭場,所以陳小根開設的賭場參賭人員素質特別高,檔次也是最高的。他組織的50多名參賭人員,均是做生意的老板,丈夫辦工廠在家當上富婆的女人,還有天天進入賭場的賭神。在這里,最少賭注是5000元,莊家一次贏上10多萬元均不足為奇。

  賭頭黃金祥非常奢侈,每天要抽3包中華香煙,住賓館,下酒店,他每天的開銷不少于1000元。2004年12月24日的晚上,黃金祥在江城路上的一家賓館里,被專案組人員緝拿歸案。

  這伙賭徒,有時明知自己是一個空麻袋,但為了裝成一副闊老板,在娛樂場所痛玩一次,臨走時,總要慷慨地塞給“媽咪”1000元的好處費。死要面子的賭徒周文貴,一次,當其輸光了錢退出賭場時,剛好接到了一個“媽咪”的電話,要其來熱鬧一下,周文貴二話沒說,就讓“媽咪”幫其送30只花籃給某小姐。事后,他借了一萬元高利貸去支付6000元的送花籃費用。

  賭博埋下社會治安隱患

  據辦案民警介紹,被查獲的四大股份制豪賭集團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點:賭博分子用麻將牌以“筒子功”形式賭博;賭博場所多設于農村偏遠石礦、茶室、竹林等處;賭博團伙組織嚴密,交通、通訊工具先進,每次賭博時間、地點都是臨時通知,并組織成員安排工作人員專車定點接送;賭博期間有專人望風把哨,有時甚至直接將望風人員安排在當地派出所的門口;賭場中,有專門人員以一天5%的利息放高利貸為參賭人員提供賭資,聚眾組織者對做莊人員贏利金額提取5%以上的高額抽頭費;一旦債務人無力償還債務時,組織者便會對其使用威脅手段或者暴力方式,迫使欠賭債的人或其家人償還高額債務。

  警方通過對該類案件的偵辦,再一次揭露了賭博行為產生的嚴重危害后果:一是由于賭博贏利時收益快,使得人們不勞而獲的思想不斷膨脹,吸引越來越多的青少年、女性加入賭博隊伍,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二是由于賭場高利貸的存在,許多參賭人員為了賭博、還債出現(xiàn)賣房賣地換錢賭博的現(xiàn)象,有的發(fā)展到家破人亡、妻離子散、親友反目的地步,有的甚至走上犯罪道路,形成惡性循環(huán),埋下社會治安隱患;三是賭博組織者常為了搶地盤、爭面子,置法律于不顧,極易引發(fā)各類嚴重刑事案件,同時由于放貸人員對債務人進行暴力逼債,都將直接造成社會不穩(wěn)定因素。

  西湖警方從調查中發(fā)現(xiàn),如此大的賭博,主要是上泗地區(qū)隨著拆村建居的推進,許多農民已獲得土地征用款,無業(yè)在家后,從小賭開始漸漸地變成上萬元的賭博。前幾年,西湖公安分局每年處罰的賭博人員只有400余人次。到了2004年,該局查處的賭博治安案件多達700余起,被治安罰款的人數高達2300余人次,治安拘留600余人,勞動教養(yǎng)9人。據悉,被處罰者中,本地人占80%以上。

  相關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03條規(guī)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y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本條是關于賭博罪的規(guī)定。

  “以營利為目的”,是指以獲取財物或財產性利益為目的,它是構成賭博罪的主觀要件。因此,雖有賭博行為,不以營利為目的的,不構成賭博罪。構成賭博罪客觀上以“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以賭博為業(yè)”三種行為為限。其他普通賭博行為,不構成犯罪。“聚眾賭博”,是指組織、召集、引誘多人進行賭博,本人從中抽頭獲利的行為。這種人俗稱“賭頭”!耙再博為業(yè)”,是指經常進行賭博,以賭博獲取錢財為其生活或者主要經濟來源的行為!伴_設賭場”,是指提供賭博的場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進行賭博,本人從中營利的行為。開設賭場營利包括兩種方法:其一是開設賭場者不直接參與賭博,以收取場地、用具使用費或抽頭獲利;其二是開設賭場者直接參與賭博,如設置游戲機、吃角子老虎等賭博機器或者雇傭人員與顧客賭博。只有開設賭場的人,即賭博老板或合伙開辦賭場者才應構成犯罪,普通雇員不屬于開設賭場的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32條規(guī)定:有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行為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或者依照規(guī)定實行勞動教養(yǎng);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法制日報,作者:章官翔、許華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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