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8月12日電 據檢察日報報道,8月9日,中華全國律師協(xié)會行政法委員會委員、寧波市浙江之星律師事務所袁裕來律師通過郵政特快向國務院寄去一份建議書,建議國務院對《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辦法》進行審查。
今年7月15日,袁裕來律師因為代理案件需要,持律師事務所的介紹信,前往寧波市鄞州區(qū)國土資源局查閱某地塊相關資料。該局工作人員予以熱情接待并且告知,律師可以查閱土地登記的最后結果,即該塊土地使用權歸屬情況以及有沒有辦理抵押等,而如果要查閱其他資料,必須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書。
7月17日,袁裕來向寧波市鄞州區(qū)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令鄞州區(qū)國土資源局同意他查閱詳細的登記資料。鄞州區(qū)法院于7月23日正式受理該案。
8月6日,鄞州區(qū)國土資源局提出答辯狀,提出他們拒絕袁裕來查閱檔案資料的依據是國土資源部《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辦法》。該辦法第2條和第3條規(guī)定:土地登記結果(包括土地登記卡和宗地圖),是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依照規(guī)定查詢的;土地權利人、取得土地權利人同意的單位和個人,能查詢其土地權利范圍內的原始登記資料。但是,土地歷史資料任何人無權查閱(公安司法機關辦案需要除外)。
袁裕來律師在自己的建議書中認為,《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辦法》第2條和第3條的規(guī)定,至少與《行政許可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擔保法》相抵觸:
《行政許可法》規(guī)定,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應當公開。土地使用權的登記,不論是初始登記還是變更登記,都是行政許可,因此登記資料都應該公開。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土地登記資料可以公開查詢,并沒有限定查詢的主體和查詢的范圍。
《擔保法》規(guī)定,登記部門(扣押)登記的資料,應當允許查閱、抄錄或者復印。國土資源部門是土地抵押的登記部門,因此抵押登記資料應當允許查閱、抄錄或者復印,包括曾經進行過的抵押登記資料。(曾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