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8月2日電 據(jù)中國法院網(wǎng)報道,四川省宜賓市珙縣人民法院近日受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對趙正林故意傷害(致人死亡)、鄧增偉玩忽職守案進行了終審宣判:珙縣法院原判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5月18日,珙縣法院作出刑事判決,以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判處趙正林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以玩忽職守罪判處鄧增偉有期徒刑1年。一審判決后,二人不服,向宜賓市中院提出上訴,宜賓市中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此案進行了審理。
宜賓市中院審理認為,2001年4月27日晚,鄧增偉(原珙縣公安局珙泉鎮(zhèn)派出所副所長——本網(wǎng)注)帶領干警對珙縣金山莊歌廳進行檢查時,因涉嫌賣淫將歌廳小姐陶先碧和珙縣磷銨廠職工羅安全帶回派出所留置盤查。28日,鄧增偉安排人員對二人進行訊問,因陶先碧拒不承認賣淫,鄧增偉首先打了陶先碧耳光,隨后趙正林(原珙泉鎮(zhèn)派出所治安聯(lián)防隊員——本網(wǎng)注)對陶先碧進行毆打,致陶先碧跌倒后受傷,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法院認定趙正林為逼取口供,故意傷害陶先碧的身體,其暴力毆打是陶先碧跌傷頭部致死的直接原因。因此,趙正林稱其行為是過失,陶先碧跌倒是多種原因造成,陶先碧的致命傷是哪次跌倒形成不清等上訴理由不成立。鄧增偉作為派出所副所長和直接查辦陶先碧案件的負責人,對干警毆打陶不僅不履行教育管理職責,還親自毆打被害人,造成不良影響;趙正林在訊問時暴力毆打陶先碧,鄧增偉雖未在現(xiàn)場,但作為派出所分管領導和直接查辦該案的負責人,對此負有組織管理不力的責任。鄧增偉未正確履行職責的行為與被害人的死亡結果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玩忽職守罪。(作者:藍劍大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