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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安全生產法》應明確政府安全生產責任

2004年07月19日 09:13

  中新網(wǎng)7月19日電 據(jù)中國青年報消息,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憲法行政法室副主任莫紀宏研究員認為,之所以出現(xiàn)重慶開縣井噴和北京密云燈會這樣的惡性安全生產事故,部分原因是《安全生產法》規(guī)定的安全生產主體過于集中,而忽略了對于社會安全生產,尤其是對公共安全負有主要責任的政府的責任作出明確界定。

  莫紀宏指出,《安全生產法》對于強調安全生產企業(yè)建立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加大安全生產投入以及制定安全生產緊急預案都有明確要求。該法頒布實施后,各個安全生產企業(yè)的安全生產制度基本上建立起來了,但由于該法在制定之初就在針對政府和項目生產運營的安全生產方面考慮不足,導致了后來在這些領域先后發(fā)生了一些惡性生產事故。

  莫教授說,《安全生產法》沒有對政府要從公共安全的角度將安全生產納入國民經濟整體發(fā)展戰(zhàn)略作出明確要求。

  他說,政府應從公共安全的角度出發(fā),對所有涉及安全生產的企業(yè)、部門進行綜合治理,進行分類按等級管理。換言之,政府協(xié)調不利,這就很容易出現(xiàn)頭痛醫(yī)頭、腳痛醫(yī)腳的情況。從表面上看,各種安全生產預案制定都很到位,但是一到事情發(fā)生,就被“沖”得七零八落,像這次發(fā)生在很多大城市的雨災就是例證。

  莫教授談到,目前我國安全生產形勢還比較嚴峻。只要政府和社會拿不出一個系統(tǒng)和整體的安全生產對策,在法律體系上予以完善和補充,可以預期,在今后幾年中,隨著經濟的發(fā)展,安全生產形勢不會有大的改觀。(萬興亞)


 
編輯:張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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