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7月6日電 臺北“地檢署”負責偵辦林青霞在“大選”投票時被檢舉涉嫌亮票一案已接近尾聲,檢察官突然將原本的“他”字案改分“偵”字案,使得這件引發(fā)港、臺兩地關注的案件再添變量。
據了解,2002年3月修正的各“地檢署”辦理“他”案應注意事項,“他”案經調查后,發(fā)現有特定人可能涉嫌犯罪者等,應即改分“偵”案。而臺北“地檢署”偵查“大選”案件,多分“他”案進行調卷、函查追查犯罪,林青霞涉亮票案目前改分“偵”字案,顯示檢方掌握相關證據。
據臺灣媒體報道,林青霞是在今年3月20日前提早自港返臺投票,并為“連宋”站臺,但她在投票時,卻被檢舉稱“公然亮票”。
林青霞在5月7日時曾飛抵臺灣,她到案表示,僅是對選票吹氣怕印泥未干沾到選票,而且她投票前一直比“2”號手勢,沒有亮票必要。不過,林青霞的投票動作究竟有無“違法”,檢方還要再作進一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