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訪者 民政部基層政權和社區(qū)建設司副司長 陳光耀
涉外婚姻有何新規(guī)定
民政部新出臺《關于貫徹執(zhí)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意見》規(guī)定雙方均為外國人,要求在內地辦理結婚登記的,如果當事人能夠出具《婚姻登記條例》規(guī)定的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以及當事人本國承認其居民在國外辦理結婚登記效力的證明,當事人工作或生活所在地具有辦理涉外婚姻登記權限的登記機關應予受理。一方為外國人、另一方為港澳臺居民或華僑,或者雙方均為港澳臺居民或華僑,要求在內地辦理結婚登記的,如果當事人能夠出具《條例》規(guī)定的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當事人工作或生活所在地具有相應辦理婚姻登記權限的登記機關應予受理。一方為出國人員、另一方為外國人、港澳臺居民或華僑、或雙方均為出國人員,要求在內地辦理結婚登記的,如果當事人能夠出具《條例》規(guī)定的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出國人員出國前戶口所在地具有相應辦理婚姻登記權限的登記機關應予受理。
無戶口簿能不能結婚
婚姻登記條例規(guī)定,辦理婚姻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提交戶口簿,但各地婚姻登記機關普遍反映,很多當事人難以提供戶口簿。如個別偏遠地區(qū)還沒有規(guī)范的戶口簿,許多農村居民的戶口簿由鄉(xiāng)(鎮(zhèn))公安派出所保管,而鄉(xiāng)(鎮(zhèn))公安派出所只給當事人出具戶籍證明;有些集體戶口的當事人提供不了集體戶口簿的正本,只能提供復印件,還有些當事人因為家庭干涉無法取得戶口簿,不少當事人特別是畢業(yè)后尚未落戶而要辦理結婚登記的大學生等等。對于以上這些情況,《意見》中都作了相應規(guī)定:當事人無法出具居民戶口簿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公安部門或有關戶籍管理機構出具的加蓋印章的戶籍證明辦理婚姻登記;當事人屬于集體戶口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集體戶口簿內本人的戶口卡片或加蓋單位印章的記載其戶籍情況的戶口簿復印件辦理婚姻登記。當事人未辦理落戶手續(xù)的,戶口遷出地或另一方當事人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公安部門或有關戶籍管理機構出具的證明材料辦理婚姻登記。
當事人婚姻狀況如何審查
《意見》規(guī)定,當事人所持戶口簿與身份證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內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記機關應告知當事人先到戶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門履行相關項目變更和必要的證簿換領手續(xù)后再辦理婚姻登記。對當事人婚姻狀況的審查主要依據其本人書面聲明,當事人戶口簿上婚姻狀況一欄可作參考。
現役軍人婚姻登記手續(xù)不變
《意見》規(guī)定,辦理現役軍人的婚姻登記仍按民政部辦公廳印發(fā)的有關通知執(zhí)行。辦理現役軍人婚姻登記的機關可以是現役軍人部隊駐地所在地或戶口注銷前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也可以是非現役軍人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
出具臨時身份證有無法律效力
《意見》規(guī)定,內地居民辦理結婚登記,必須提交本人身份證,但有些當事人由于種種原因只能提交臨時身份證件,現役軍人也不能提交身份證。根據《臨時身份證管理暫行規(guī)定》,“臨時身份證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因此,當申請結婚、離婚登記的當事人只能提交臨時身份證時,登記機關也應為之辦理婚姻登記。
服刑人員如何辦理結婚手續(xù)
《意見》規(guī)定,服刑人員申請辦理婚姻登記,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并出具有效的身份證件;服刑人員無法出具身份證件的,可由監(jiān)獄管理部門出具有關證明材料。規(guī)定提出,辦理服刑人員婚姻登記的機關可以是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或服刑監(jiān)獄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
(來源:《人民日報》,記者:潘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