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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境內販毒3670克 四川高院判緬甸毒梟死刑

2004年12月13日 14:56

  中新社成都十二月十三日電 緬甸毒梟腳明七年前在中國境內販賣海洛因三千六百七十克的特大販毒案,今年經四川省高院終審判處腳明死刑,目前正報最高法院核準。

  據《華西都市報》報道,這起罕見的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犯下的特大販毒案,因案件管轄、涉及外國人犯罪等諸多原因,直至今年三月才由四川省高院作出了終審裁定。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日,緬甸人腳明電話邀請暫住成都的警方特情人員劉某幫他運輸三十至五十件海洛因到昆明。隨后,腳明又托馬家興幫他聯(lián)系買主,毒販馬錦同意購買并約好當年七月二十七日在昆明交易。就在雙方交易之時,跟蹤而至的民警當場將四名毒販抓獲,從腳明的旅行袋中搜出海洛因三千六百七十克克。經鑒定,海洛因的純度高達百分之五十四點六。

  成都中院被指定作為一審法院審理此案。在查明腳明等四人(劉某另處)的犯罪事實后,法院以販賣毒品罪分別判處腳明和馬錦死刑、楊澤治死緩、馬家興無期徒刑,并沒收四人的個人全部財產。宣判后,四人均提出上訴。腳明的辯護人認為毒品未流入社會、社會危害較小,楊澤治的辯護人四川興華中律師事務所周建中則提到“特情引誘犯罪”等。

  針對“特情引誘犯罪”一說,四川省高院二審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專門作了評述:警方雖使用了特情,但腳明是在事先備有毒品情況下要求劉幫其運輸,而腳明等四人販賣毒品的犯罪動機和販毒數量卻是特情不能引誘的。正是基于這一點,四川省高院終審維持了一審判決。

 
編輯:陶光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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