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1月29日電 據央視國際消息,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今天對河北省原外貿廳副廳長李友燦作出二審判決,依法裁定駁回李友燦的上訴,維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死刑判決。
今年9月10日,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1年8月至2003年4月,被告人李友燦在擔任河北省對外貿易和經濟合作廳副廳長兼河北省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主任期間,利用職權五次受賄達4700多萬元人民幣。
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李友燦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李友燦對此判決不服,并提起上訴。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審判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依法裁定駁回李友燦上訴,維持原判,并將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