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11月10日電 華西都市報消息,四川瀘州納溪“5·29”天然氣爆炸事故民事索賠一審結(jié)束,納溪區(qū)法院判決:王進秋等16原告,向瀘州市天然氣公司提出的193萬余元民事索賠,法院部分支持部分駁回;被瀘州市天然氣公司訴前追加參與訴訟的利達公司和江義勇個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上月中旬,繼法院刑事問責瀘州市天然氣公司安富管理所兩名相關(guān)責任人后,王進秋等16人組成的死者家屬團啟動了民事索賠法律程序。
法院審理認為,被瀘州市天然氣公司追加為共同被告的利達公司和江義勇雖有違規(guī)行為,但不應承擔民事責任。一審判決天然氣公司獨家賠償死者家屬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失費、誤工費等共計449000元,同時駁回16位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至此,加上天然氣公司已對死者家屬作出的部分補償,5位死者的家屬共計得到賠償112萬余元。王進秋等16原告不服判決,隨即向瀘州中院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