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9月29日電 中國首部查處傳銷的地方性法規(guī)———《太原市查處傳銷和變相傳銷辦法》于2004年9月25日在山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上通過。
中國青年報的消息說,《太原市查處傳銷和變相傳銷辦法》共20條,給傳銷和變相傳銷做了明確界定,并規(guī)定了處罰辦法。《辦法》規(guī)定,對傳銷和變相傳銷活動的組織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傳銷和變相傳銷活動的參加者,可處3000元以下的罰款;對于為傳銷和變相傳銷提供活動經營場所、商品、資金、倉儲、運輸、信息、網絡、廣告等條件和服務的,可處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于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無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超越經營范圍舉辦本單位以外的人員參加的旨在推銷、介紹產品或者營銷方式培訓活動的處以3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據不完全統(tǒng)計,山西省工商系統(tǒng)在2004年上半年共查處各類傳銷案件38起,搗毀傳銷窩點79個,查獲的傳銷用品價值90萬元,遣散傳銷人員9482人,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人員52人。而在這些被打擊、取締的非法活動中,太原地區(qū)便占了絕大多數。
1998年以來,國務院辦公廳、國家工商局、公安部等部門就打擊傳銷和變相傳銷問題,先后單獨或聯合發(fā)文10余件。但國家一直沒有一部統(tǒng)一的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各有關部門都在執(zhí)行各自部委的規(guī)范性文件,難以形成合力,現有的文件也缺乏從源頭打擊傳銷和變相傳銷活動的規(guī)定。
2004年4月,太原市成立了由市政府法制辦、太原市工商局和太原市人大財經委、太原市人大法制委人員組成的起草組。因為傳銷和變相傳銷行為的界定在理論界還在探討,國家也沒有明確界定,起草組到國家工商總局和商務部請教有關問題,并到外地學習,征求多方意見,結合實際情況,于2004年6月初步形成草案。
《太原市查處傳銷和變相傳銷辦法》的這項立法屬于創(chuàng)造性立法,在全國為首家。該辦法的出臺沒有明確的上位法做依據,但在起草中汲取了國家工商總局、商務部的意見,參考了國家有關打擊傳銷和變相傳銷的文件精神,并借鑒了沈陽、鄭州等城市的工作經驗,可操作性和可行性較強。
《辦法》最大的特點是明確了政府和執(zhí)法主體的職責和配合機制。政府負責組織和協(xié)調區(qū)域內查處傳銷和變相傳銷工作。工商行政部門負責查處利用傳銷和變相傳銷形式推銷商品、發(fā)展人員等違法行為。公安機關負責查處利用該違法活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等違法行為。
另外,《辦法》對傳銷和變相傳銷的組織者,對提供經營場所、商品、資金、倉儲、運輸、信息、網絡、廣告等條件和服務的,規(guī)定了行政處罰,特別是對進行培訓活動的監(jiān)管和處罰,為從源頭上打擊傳銷和變相傳銷活動提供了法律保障。(李永剛劉建林武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