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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縣井噴事故案宣判 6被告罪名成立分別判刑3-6年

2004年09月04日 10:14


    重慶開縣“12.23”井噴事故案4日做出一審判決,6被告重大責任事故罪罪名成立,分別被判處3-6年有期徒刑,1人緩刑。圖為被告被帶入法庭。(中新網圖)



    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重慶開縣“12.23”井噴事故案做出一審判決。圖為宣判現場。(中新網圖)

  中新網萬州九月四日電(記者范卉)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今天上午對重慶開縣“一二·二三”井噴事故案做出一審判決,六名被告重大責任事故罪罪名成立,分別被判處三至六年的有期徒刑,一人緩刑。

  根據法庭宣判,四川石油管理局川東鉆探公司鉆井二公司鉆井十二隊原隊長吳斌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四川石油管理局鉆采工藝研究院定向井服務中心原工程師王建東和四川石油管理局川東鉆探公司鉆井二公司十二隊原技術員宋濤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四川石油管理局川東石油鉆探公司原副經理、總工程師、公司應急指揮中心主任吳華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四川石油管理局川東鉆探公司鉆井十二隊原副司鉆向一明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原錄井工肖先素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完)

 
編輯:陶光雄】
相關專題:重慶開縣天然氣井噴事故公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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