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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副院長: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將有具體標準

2004年08月26日 07:50

  中新網(wǎng)8月26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近日在接受人民日報采訪時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出臺之后,它以人為本的立法精神不僅體現(xiàn)在路權(quán)上對行人與非機動車的保護,而且還確定了新的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黃副院長認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制定,為人身損害賠償?shù)姆秶蜆藴侍峁┝艘?guī)范性的依據(jù),具有可操作性,彌補了立法缺陷。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表示,制定這個司法解釋依據(jù)的司法價值理念是:讓無辜的受害人能夠得到司法救濟;讓無視他人人身權(quán)利和人格尊嚴的侵權(quán)人承擔責任和風險。

  司法解釋規(guī)定了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導致就醫(yī)、致殘、死亡,可向賠償義務人提出的各項賠償內(nèi)容,并詳細規(guī)定了各項賠償費用的計算標準。司法解釋從三個方面對賠償范圍進行界定:因治療損傷支出的費用,如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yǎng)費、后續(xù)治療費、康復費、整容費等;因生活上增加需要支出的費用,如配制殘疾用具、長期護理依賴支出的費用等;因全部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因受害人死亡導致的未來收入損失。

  這個新出臺的司法解釋把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標準調(diào)整為“人均可支配收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說,較之過去的賠償標準,在賠償參數(shù)上有了明顯的提高。以北京為例,2001年統(tǒng)計年度北京市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1577.8元,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約為8922.7元。后者就是過去死亡賠償所依據(jù)的“平均生活費”標準。

  另外,賠償年限由過去的10年提高為20年,比過去延長1倍,實際賠償額則超過過去的1倍多。根據(jù)2000年的統(tǒng)計,北京市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為8493.5元/年,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計算的全額死亡補償費為84935元;同年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北京為10350元/年,按司法解釋計算的全額死亡補償費為207000元。

  黃松有表示,對所謂非道德行為,不能靠提高死亡賠償金來制止;故意侵害他人生命等,還應當發(fā)揮刑罰制裁作用。(毛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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