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5月8日電 據新華社報道,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qū)聯絡辦公室負責人7日在此間表示,香港特區(qū)立法會議員提出或由立法會通過對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所謂“強烈譴責”或“遺憾和不滿”的動議,都是挑戰(zhàn)全國人大常委會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的行為,違反憲法和香港基本法,不符合香港特區(qū)立法會作為地方立法機關的憲制地位,也超越了基本法賦予立法會的職責和權限。香港特區(qū)有立法會議員日前提出,要在立法會提出動議,對全國人大常委會4月26日的決定“表示遺憾和不滿”。此前,另一名立法會議員也提出過所謂“強烈譴責”的動議。
這位負責人表示,他這么講的主要理據是:第一,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2007年行政長官和2008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是依照憲法和基本法作出的,合憲、合法、合理、合情。全國人大常委會4月6日關于香港基本法兩個附件有關規(guī)定的解釋,明確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兩個產生辦法是否進行修改有確定權,也明確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在確定是否進行修改時,要根據香港特區(qū)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對基本法有關條款作出解釋和作出有關決定之前,廣泛聽取了香港各界人士、特區(qū)政府和中央政府主管部門的意見,其中香港各界人士的意見就包括了一些團體和人士希望2007年行政長官和2008年立法會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意見。上述決定是非常審慎的,而且完全符合憲法和基本法的規(guī)定,充分體現了對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全國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全國人大常委會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所作出的上述決定是一項重要的法律文件,具有最終的法律效力,是不容質疑和挑戰(zhàn)的,必須得到切實貫徹執(zhí)行。
第二,香港特區(qū)立法會質疑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動議,不符合其作為地方立法機關的憲制地位,也超越了基本法賦予的職權。香港特區(qū)是中國單一制國家內直轄于中央人民政府的一個地方行政區(qū)域,特區(qū)立法會享有的職權是由全國人大通過制定香港基本法而授予的。它若通過任何質疑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動議,都與其上述憲制地位不符;痉ǖ73條規(guī)定了香港特區(qū)立法會的職權,并規(guī)定特區(qū)的立法會議事規(guī)則不能與基本法相抵觸。香港特區(qū)立法會任何質疑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權力的動議,都超越了基本法賦予的權限。
第三,香港基本法并沒有賦予特區(qū)立法會議員不受任何約束地提出任何動議的權力。立法會議員就職時都依法宣誓擁護香港基本法,其言行不應違反這個誓言,其所提出的動議也不應抵觸基本法。
中央政府駐港聯絡辦負責人嚴正指出,香港特區(qū)立法會如將上述違反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的動議列入立法會議程,無論該動議是否通過,都不能改變與憲法規(guī)定的國家體制對抗的實質。對此我們表示高度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