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中心研究員林欣
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中心客座研究員陳正云博士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劉仁文博士三位專家談移交
焦點之一:移交余振東為什么不算引渡
陳正云介紹,目前世界上將犯人移交給另一個國家主要有四個途徑:
一是引渡。其依據(jù)主要有三種:第一種是國際公約,這時其雙方必須都是締約國。實踐中真正按照國際公約開展引渡的很少;第二種是雙方簽署的引渡條約,這是最主要的一種形式;第三種是作為補充,雙方可以根據(jù)互惠原則和對等原則開展引渡。我國2002年12月28日通過的《引渡法》明確規(guī)定,開展引渡工作,必須有雙方之間的引渡條約。而目前,我國僅與21個國家簽署了引渡條約,其中生效的有19個,與美國政府之間沒有引渡條約,所以,移交余振東顯然不是引渡。而且,美國對外也只承認雙邊引渡條約,而不承認在平等互惠基礎上開展引渡。
二是刑事訴訟中的移交。這是指當某個案件幾個國家都有管轄權的時候,為了便利訴訟,更好地實現(xiàn)訴訟的正當性,可以把對這個案件的訴訟移交給其中一個國家,以便集中訴訟。移交案件自然涉及到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移交。這是針對未決案件而言的,余振東案不屬于這種情況。
三是被判刑人的移管。這是根據(jù)多邊或雙方協(xié)定,將已決犯移交到其所在國服刑。這種前提是承認其他國家司法的既判力。這顯然不符合我國刑法的精神(如根據(jù)刑法第十條的規(guī)定,雖經(jīng)外國審判,我國仍然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四是遣返。對偷渡、非法入境、非法移民者,主權國家當然可以進行遣返。這時候,不要求被遣返人的行為構成犯罪。余振東案也不屬于這種情況。
余振東案雖然不符合上述四種情形之一,但作為中美雙方開展司法合作的個案,有可能豐富了國際合作的新模式,其價值值得進一步關注。
林欣研究員和陳正云研究員看法一致。林欣研究員也認為,從嚴格意義上說,中美從聯(lián)手緝捕到美國將案犯余振東移交給中方,整個過程還不能稱做法律意義上的引渡,因為中國和美國方面并未簽訂引渡條約,這只是中美刑事司法合作的一個成功案例。
林欣研究員也對移交作了積極評價。2001年11月,中美簽訂了《中美刑事司法協(xié)助協(xié)定》,中方正是依據(jù)該《協(xié)定》,要求美方就此案向中國提供刑事司法協(xié)助的。對中美兩國來說,此次移交行動極不尋常,雙方雖未簽訂遣返條約,但在設法改善執(zhí)法機關合作方面可謂邁進了一大步。
焦點之二:聯(lián)手緝貪官國際義務知多少
林欣研究員指出,2003年12月9日《聯(lián)合國反腐敗公約》開放簽署后,各國將有義務加強合作,聯(lián)手預防和打擊腐敗這一國際公害。簽署國同意歸還貪官通過貪污獲得的資產(chǎn),并協(xié)助彼此提供證據(jù)、凍結銀行戶口、充公財產(chǎn)和引渡疑犯。
林欣認為:從法理上講,各成員國在打擊貪官外逃過程中,并不需要強調收益分成。《聯(lián)合國反腐敗公約》明確規(guī)定,應將公約所界定的沒收財產(chǎn)全部返還給請求締約國,而在實際操作中,則是另一情形。為了促使對方更快更有效地追回己方流失的財產(chǎn),請求國多在支付執(zhí)行費用基礎上與資產(chǎn)所在國簽訂收益分享協(xié)議。例如,在尼加拉瓜前總統(tǒng)貪污案的資產(chǎn)追繳中,雙方約定的收益分成協(xié)議也是美方迅速、有力地對犯罪資產(chǎn)予以沒收執(zhí)行的動力之一。
林欣強調,雖然《聯(lián)合國反腐敗公約》尚未生效,但美方移交余振東是對條約的貢獻。
焦點之三:如何理解“死刑不引渡”原則
林欣研究員認為,不適用死刑已經(jīng)是一種國際趨勢。在加強國際合作,打擊各類跨國犯罪方面,中國很有必要轉換觀念,順應趨勢。我國刑法在關于貪污罪的條文中,一直把死刑作為最高刑期。近年來,我國在與一些國家簽署引渡條約的時候,就遇到了如何對待“死刑不引渡”條款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我國在向有關國家請求引渡某些走私、賄賂、貪污等重大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時也遇到了“死刑不引渡”問題。這必然給通過司法途徑正式引渡外逃貪官造成一定的技術困難。因而要加快我國《引渡法》中規(guī)定的“被請求國就準予引渡附加條件”相關配套規(guī)范性文件的建設。《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規(guī)定:被請求國就準予引渡附加條件的,對于量刑的承諾,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在對被引渡人追究刑事責任時,司法機關應當受所作出的承諾的約束。但在請求國要求我國承諾對罪犯免予死刑時,我國在何種情況可以作出這樣的承諾、由哪個部門出面等等,都需要有一個具體的規(guī)范性文件予以明確。
陳正云研究員和劉仁文博士都對目前的策略作了肯定評價!俺兄Z不判處余振東死刑(4月18日《新京報》),并非完全出自我們的本意。但是,人在人家手里,你不同意不判死刑,人家就不同意引渡,這就是現(xiàn)實。在這種情況下,作出不判處死刑的承諾,把余振東引渡回國,讓他接受一定的制裁,總比讓他在國外逍遙更接近實現(xiàn)正義。所以尊重并適用公認的‘死刑犯不引渡’的原則,是我們應當付出的司法代價!
陳正云指出,對于這類問題,關鍵是要把握三個原則:一是保持正當?shù)淖镄滔喈斣瓌t;二是在一定程度上體現(xiàn)司法管轄的相對獨立性;三是要有利于開展國際司法合作。只有同時平衡好這三者之間的關系,才能對類似余振東案件的處理作出理性的選擇。
劉仁文博士此外也表達了他的擔心。擔心之一是:“如果逃到國外就意味著可以不死,這是不是等于給貪官指了一條明路?”對此,劉博士提出,要加大反腐敗的力度,及時發(fā)現(xiàn)犯罪,同時對官員出國作出一定的限制,不能想走就走。
劉博士的另外一個擔心是:“如果貪了幾億的因為跑到國外就可以不死,貪了幾百萬的卻可能判處死刑,百姓會有疑問:這樣的法律公平嗎?”他坦言,雖然履行國際承諾,對罪該判處死刑的被告人不判處死刑有法律依據(jù),但是,上述罪與刑的失衡的確背離了公平的要求,老百姓在感情上也難以接受。對于如何糾正上述失衡,實現(xiàn)法律公平,劉博士認為,惟一的辦法是對非暴力犯罪廢除死刑。他強調“廢除死刑,不意味對這種犯罪不嚴厲打擊。國內的實踐和國外的經(jīng)驗都證明,死刑對于減少經(jīng)濟犯罪沒有什么威懾力,重要的是讓法網(wǎng)嚴密,讓犯罪分子無處可逃”。
鏈接一
2001年10月12日,中國銀行電腦中心反映出來的賬目中出現(xiàn)了4.83億美元的虧空:中行發(fā)生了建國以來規(guī)模最大的銀行資金盜用案。
2001年10月15日,時任廣東省分行財會處處長的許超凡突然失蹤。同時失蹤的還有廣東中行的兩名支行行長余振東和許國俊。
后查明,自1998年3月起,許超凡等人將所盜資金,以假貸款名義劃入開平滌綸旗下兩家新建工廠賬下,共偷盜資金數(shù)十億元。
鏈接二
迄今為止,我國已與21個國家簽署了雙邊引渡條約,分別是:蒙古、羅馬尼亞、俄羅斯、泰國、保加利亞、烏克蘭、白俄羅斯、哈薩克斯坦、吉爾吉斯、烏茲別克斯坦、韓國、柬埔寨、菲律賓、秘魯、南非、突尼斯、老撾、阿聯(lián)酋、立陶宛、巴基斯坦、萊索托。其中,與巴基斯坦、萊索托的引渡條約是2003年11月簽訂的,目前尚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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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部分外逃貪官名單(據(jù)4月20日《廣州日報》)
蔣基芳:河南省煙草專賣局原局長、煙草公司原經(jīng)理、原黨組書記。
盧萬里:貴州省交通廳原廳長。
許超凡:中國銀行廣東開平支行原行長,案發(fā)前擔任中行廣東分行財會處處長。
許國。褐行袕V東開平支行原行長。
程三昌:河南豫港公司原董事長,曾任漯河市市委書記。
楊秀珠:浙江省建設廳原副廳長,曾任溫州市主管城市建設的副市長。
董明玉:河南服裝進出口公司原總經(jīng)理。
藍甫:廈門市原副市長,與賴昌星案有涉,2000年1月21日歸案。
羅慶昌:云南旅游集團公司原董事長。
周長青:國有控股的西安市機電設備有限公司原總經(jīng)理兼汽車部經(jīng)理,歸案后被依法執(zhí)行槍決。
陳傳柏:昆明卷煙廠原廠長。
(稿件來源:檢察日報作者:王松苗、李曙明、聶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