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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職便私分公款 南方都市報兩原負責人被判刑

2004年03月19日 16:42

  廣州市東山區(qū)人民法院19日對南方日報報業(yè)集團南方都市報原副主編兼總經(jīng)理喻華峰貪污、行賄一案,以及南方日報報業(yè)集團原社委會委員、調(diào)研員李民英受賄一案進行了一審宣判。

  對喻華峰貪污、行賄一案,法院審理查明,2001年6月,被告人喻華峰與南方都市報8名編委,利用職務便利,以補發(fā)年終獎為名將58萬元進行私分,其中,被告人喻華峰分得10萬元。另外,2001年初至2002年4月,被告人喻華峰在李民英分管南方都市報并兼任南方都市報主編期間,為謀取利益,以感謝被告人李民英對南方都市報開拓廣告業(yè)務的支持和發(fā)放年終獎為名,先后2次送給李民英共80萬元。

  東山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定,被告人喻華峰犯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并處沒收財產(chǎn)5萬元;犯行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12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5萬元;其犯罪所得贓款10萬元予以追繳,返還南方都市報。

  對李民英受賄一案,法院審理查明,2000年初至2003年,被告人李民英在擔任南方日報報業(yè)集團社委會委員、調(diào)研員以及兼任南方都市報主編期間,利用其分管下屬單位南方都市報的職務便利,先后4次收受賄款共97萬元。被告人李民英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10萬元;其違法所得的97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喻華峰及其辯護人對判決結(jié)果提出異議,李民英已提出上訴。(來源:新華網(wǎng),作者:吳俊、東法宣)

 
編輯:李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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