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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最高檢指令復查 官員林桃森18年冤案昭雪

2004年02月27日 16:00

  中新網(wǎng)2月27日電 據(jù)海南日報報道,原海南行政區(qū)委常委、組織部長林桃森18年前被錯判的“投機倒把”案今天改判。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jīng)再審審理,宣判林桃森無罪。

  林桃森,男,1927年12月7日出生,海南儋州市人,原中共海南行政區(qū)委常委、組織部長。13歲參加革命,參加過抗日戰(zhàn)爭、解放戰(zhàn)爭。1985年9月24日被逮捕,1986年6月19日轉(zhuǎn)瓊山監(jiān)獄服刑,1986年9月24日因病保外就醫(yī),1996年11月1日病故。

  1986年5月22日,原海南行政區(qū)中級人民法院原判認定,1984年9月下旬及11月中旬,林桃森與李玉林倒賣進口小汽車共31輛,非法經(jīng)營額達271.9萬元,牟取非法利益6.4萬元,其中林桃森共分得贓款3.6萬元,以投機倒把罪判處被告林桃森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追繳非法所得3.6萬元。

  林桃森不服原判,提起上訴。1986年6月19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其上訴。此后,林桃森以其沒有投機倒把的故意、沒有接受倒賣汽車贓款為由,一直申訴。1996年11月,林桃森病故后,他的家人繼續(xù)申訴。

  2004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指令海南高院對該案進行復查并依法處理。

  海南省高院進行認真復查后,經(jīng)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于2004年2月17日提起再審。再審查明:在林桃森與李玉林共同倒賣小汽車的事實認定上,原判沒有證據(jù)證明,林桃森在事前、事中、事后的行為有倒賣汽車牟取暴利的故意。林桃森收受贓款的證據(jù),僅有李玉林妻子一人的證言,且林桃森自始至終否認。沒有另外的書證、物證或其他的直接證據(jù)加以證明,認定的證據(jù)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鏈條,不具有唯一排他性。

  據(jù)此,海南省高院再審認為,原判在林桃森構(gòu)成投機倒把罪的認定上,證據(jù)不足,不能認定林桃森犯有投機倒把罪。依據(jù)《刑事訴訟法》有關規(guī)定,應判決撤銷廣東省高院對此案的裁定,以及原海南行政區(qū)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的刑事判決;宣告林桃森無罪。(岳嵬、武家水、王曉龍)

 
編輯:李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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