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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料:外交部檔案館開放檔案暫行辦法(全文)

2004年01月18日 15:38

  第一條為貫徹開放檔案的方針,充分發(fā)揮檔案的社會效益,更好地為外交工作和社會各界服務,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參照《各級國家檔案館開放檔案辦法》,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館館藏檔案,自形成之日起滿30年,凡按有關規(guī)定無需繼續(xù)保密或控制使用的,報外交部外交檔案鑒定開放領導小組和國務院批準,分期分批向社會開放。

  第三條本館寄存檔案的開放,由寄存者或其合法繼承者決定。如無合法繼承者,其檔案的開放由本館按照本辦法第二條辦理。

  第四條本館所有開放檔案,均編入開放檔案目錄,利用者可通過手工或計算機檢索。本館開放檔案以機讀方式和部分紙質復制件提供利用。本館檔案復制件載有本館法定代表人的簽名或者印章標記的,具有與檔案原件同等的效力。

  第五條利用者利用開放檔案采取預約申請方式,提前20個工作日向本館提出書面申請,說明其身份和利用檔案的目的與范圍及其它有關情況,接到通知后,直接到本館查閱。

  第六條利用者利用開放檔案,可到本館查閱、摘錄或復制,也可來電、來函咨詢。本館開放檔案一律不予外借。

  第七條本館檔案復制,原則上限已公開發(fā)布的文件,利用者如需復制,須填寫復制申請單,經(jīng)本館批準,并由本館負責辦理。

  第八條利用者到本館利用開放檔案,大陸中國公民須出示所在機構介紹信、工作證或身份證等合法證件。港澳地區(qū)中國公民、臺灣同胞和海外華僑利用本館檔案,須通過大陸邀請單位、合作單位或本人供職機構向外交部檔案館提出書面申請,持本人回鄉(xiāng)證、來往大陸通行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等有效證件來館利用檔案。

  第九條外國組織和個人根據(jù)與我國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簽訂的有關文化交流協(xié)定而利用檔案者,可通過簽訂協(xié)定的我國有關部門介紹,向外交部檔案館提出申請。以其它途徑利用檔案者,可通過本國官方機構或駐華使館,向外交部檔案館提出書面申請,持有效身份證件來館利用檔案。其它有關利用手續(xù)按《外國組織和個人利用我國檔案試行辦法》辦理。

  第十條利用者到本館利用開放檔案,須服從本館安排,遵守有關規(guī)章制度,違反者本館視情況給予勸告或進行其它處置。利用者如損壞檔案或有關設備,本館可根據(jù)其價值令其賠償,或給予其它處理;擅自公布或涂改、偽造檔案以及盜竊檔案等違法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利用本館開放檔案,收取一定服務費用,收費原則、項目和標準,按照《外交部檔案館利用檔案收費辦法》執(zhí)行。

  第十二條本館保存的檔案,其公布權屬于本館,未經(jīng)本館同意,任何組織和個人均無權公布。利用者摘抄、復制的檔案,可以在研究著述中引用,但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公布。鼓勵利用者向本館贈送利用檔案撰寫的著述或其它學術成果。

  第十三條本館編制介紹性的文字材料和檢索工具,系統(tǒng)編輯出版開放檔案匯編、匯集,更大范圍地向社會提供利用。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外交部檔案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來源:外交部網(wǎng)站)

 
編輯:張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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