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月14日電 根據(jù)新華網的報道,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14日對中國建設銀行原行長王雪冰受賄上訴一案依法公開宣判,二審裁定駁回王雪冰的上訴,維持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3年12月10日對原中國建設銀行行長王雪冰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王雪冰有期徒刑12年。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雪冰原系中國建設銀行行長、曾任中國銀行董事長、行長,中國銀行紐約分行總經理。在1993年至2001年期間,王雪冰利用上述職務上的便利為華晨(中國)控股有限公司、北京再東方廣告有限公司等企業(yè)謀取利益,并為此非法收受這些公司給予的錢款、藝術品、名牌手表等貴重禮品,共計折合人民幣115.14萬元。案發(fā)后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王雪冰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公司謀取利益,非法收受有關公司人員給予的款物,其行為嚴重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損害了國有金融機構的聲譽,已構成受賄罪,受賄數(shù)額特別巨大。鑒于被告人王雪冰具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對其從輕處罰,遂作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