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月12日電 北京京奧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因未能按照合同約定提交實測面積,致使客戶趙小姐未能及時辦理產權證,被北京市仲裁委員會裁決返還購房款268萬余元,同時支付利息。
趙小姐介紹,她于2000年4月19日與京奧房地產公司簽訂的購房合同,購買該公司開發(fā)的華澳中心二期嘉慧苑房屋一套,當時暫測面積是263.2平方米,總價款2683410元,如果實測面積超過這個數就補足差額。
北京市仲裁委查明,在趙小姐按時支付了全部購房款后,京奧房地產公司于2000年6月30日交付了房屋,但一直未提交測繪部門的實測面積數據。直到2002年5月13日,開發(fā)商才以掛號信的方式向趙小姐發(fā)出了《補交面積差價函》,要求趙補交差價2.5萬余元,但是卻看不到房屋勘察測繪所的測繪數據。趙小姐認為,由于京奧房地產公司的工作延誤導致她遲遲拿不到產權證,在2003年6月6日請求仲裁委裁決解除合同返還購房款和利息損失。
京奧公司則指出,經過實測,他們向趙小姐發(fā)出了《補交面積差價函》要求她在2002年5月31日前交納差價款,但是趙一直不予理睬。2003年5月16日他們向趙小姐發(fā)出產權辦證通知,但對方拒絕辦理過戶手續(xù)。為此,京奧公司請求仲裁委裁決趙小姐補交差額和利息。
北京市仲裁委最后認定,京奧房地產公司未按合同約定提交實測面積的行為構成違約,趙小姐不支付差價的行為應該獲得法律支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合同糾紛案件的相關司法解釋,開發(fā)商應該承擔不能辦理產權過戶手續(xù)的責任,并作出了上述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