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2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1日發(fā)布《關于推行十項制度,切實防止產生新的超期羈押的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嚴格執(zhí)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建立并實施嚴格防止超期羈押的司法工作機制,推行十項制度,努力實現防止超期羈押工作的規(guī)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中國法院網今天刊出該通知全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推行十項制度切實防止產生新的超期羈押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為了嚴格執(zhí)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實現人民法院“公正與效率”的工作主題,牢固樹立司法為民的觀念,切實提高辦理刑事案件的質量和效率,嚴厲打擊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權,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在今年集中清理超審限和超期羈押案件之后,必須建立并完善嚴格防止超期羈押的司法工作機制,推行十項制度,努力實現防止超期羈押工作的規(guī)范化、制度化、法制化,F特作如下通知:
一、全面實行以審限管理為中心的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建立超期羈押預警機制,切實防止超期羈押。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刑事訴訟法關于審理期限的規(guī)定,進一步實行以審限管理為中心的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建立超期羈押預警機制。對被羈押的被告人,及時辦理換押手續(xù)。對審理時間達到法定審限三分之二的案件,以“催辦通知”的方式,向承辦案件審判庭和承辦案件法官催辦;對審理時間接近法定審限的案件,以“審限警示”的方式,向承辦案件審判庭和承辦案件法官發(fā)送“審限警示”。
二、實行嚴格依法適用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等法律措施的制度。各級人民法院必須實行嚴格適用刑事訴訟法關于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規(guī)定的制度。對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條件的,應當依法采取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對過失犯罪等社會危險性較小且符合法定條件的被告人,應當依法適用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等法律措施。對已被羈押超過法定羈押期限的被告人,應當依法予以釋放;如果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審結,需要繼續(xù)審理的,應當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三、建立及時通報制度,告知法院羈押期限。根據法定事由,例如依法延期審理、中止審理、進行司法精神病鑒定等,人民法院依法辦理法律手續(xù)延長審限的案件,不計入審限。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將上述不計入審限的情況書面通知看守所、被告人及其家屬,并說明審限延長的理由。對于人民檢察院因抗訴等原因閱卷的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zhí)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guī)定》(法釋200029號),其占用的時間不計入審限,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將情況書面通知看守所、被告人及其家屬,并說明理由。
四、完善依法獨立審判制度,規(guī)范以至逐步取消內部請示的做法。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案件,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獨立審判,堅持兩審終審制。除了適用法律疑難案件以外,不得向上級人民法院請示。要規(guī)范以至逐步取消內部請示的做法。
五、建立嚴格的案件發(fā)回重審制度。按照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嚴格執(zhí)行刑事訴訟法,切實糾防超期羈押通知》的規(guī)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對于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案件,只能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一次,嚴格禁止多次發(fā)回重審。
六、堅持依法辦案,有罪依法追究,無罪堅決放人。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案件,依法懲罰犯罪、保障人權,有罪依法追究,無罪堅決放人。經過審理,對于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對于經過審理,只有部分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案件,只就該部分事實和證據進行認定和判決;對于審理后,仍然證據不足,在法律規(guī)定的審限內無法收集充分的證據,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案件,應當堅決依法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絕不能搞懸案、疑案,拖延不決,遲遲不判。
七、完善及時宣判制度。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后,應當按照法律規(guī)定及時公開宣判并送達執(zhí)行通知書,不得為了營造聲勢而延期宣判和執(zhí)行。
八、建立高效率的送達、移送卷宗制度。依照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法定期間不包括路途上的時間。人民法院在審判過程中,因送達裁判文書以及第一審案件審結后進入第二審程序,或者第二審案件審結后進入死刑復核程序等移送卷宗的案件,路途上的時間不計入審限。人民法院應當積極采取各種措施,努力改進送達、移送案卷等工作,盡量縮短占用的時間,使其更加制度化、規(guī)范化,不得無故拖延。
九、堅持超期羈押案件月報制度,做到月清月結。人民法院應當堅持超期羈押案件月報制度,每月定期向上級人民法院書面報告;最高人民法院每月定期向全國法院發(fā)布《全國法院超期羈押案件情況月報》。積極采取措施,努力做到超期羈押案件月清月結。
十、嚴格執(zhí)行超期羈押責任追究制度。凡故意違反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嚴格執(zhí)行刑事訴訟法,切實糾防超期羈押通知》的規(guī)定,造成被告人超期羈押的,對于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照有關規(guī)定予以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