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新聞社 中國新聞社
本頁位置:首頁>>新聞大觀>>國內新聞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本文繁體版

北京要求檢察人員每次傳喚當事人不能過12小時

2003年11月28日 07:07

  中新社北京十一月二十七日電(記者 于晶波)北京市檢察院今日正式對外公布了二十條便民維權措施。其中規(guī)定,檢察人員每次傳喚被傳喚人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連續(xù)傳喚或變相連續(xù)傳喚。此外,該院還對全市檢察機關嚴禁刑訊逼供及指供、誘供做了規(guī)定。

  此次推出的二十條舉措對該市檢察人員偵查行為進行了監(jiān)督制約。除了對傳喚時間做了規(guī)定外,還禁止檢察人員連續(xù)傳喚及變相連續(xù)傳喚當事人。

  同時,對刑訊逼供和指供、誘供的違法行為,北京市檢察機關將給予責任人以嚴厲查處。措施要求,檢察人員嚴禁體罰或者變相體罰,使用違法手段獲取的口供亦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此外,律師如提出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要求,檢察機關須在四十八小時內安排,并須盡量簡化會見手續(xù),并不得限制會見次數。同時,檢察機關還被要求應為律師查閱、摘抄、復制訴訟文書、案件材料提供必要的場所和設施。

  今日推出的便民舉措亦維護了在押人員的合法權益。北京諸檢察機關被要求嚴禁超期羈押當事人,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及其委托的律師、其他辯護人有權就發(fā)現存在的超期羈押問題提出控告。

 
編輯:宋方燦


   
  打印稿件
 
:::新聞自寫短信:::
對方手機: 最多五個(半角逗號號分隔 0.2元一條)

新聞長信,五千字容量
檢驗碼:
手機號:
密 碼 :
獲取密碼    
 
 
 
新聞大觀 】- 供稿服務】-關于我們】-廣告服務-【留言反饋
本網站所刊載信息,不代表中新社觀點。 刊用本網站稿件,務經書面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