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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日報社原社長王長安及其弟共同受賄均被判刑

2003年11月21日 10:29

  中新網(wǎng)11月21日電 據(jù)檢察日報報道,由陜西省西安市檢察院偵查起訴的西安日報社原社長王長安受賄案昨日(20日)有果,西安市中級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王長安有期徒刑七年。

  1997年,王長安代表西安日報社同西安市房地產(chǎn)開發(fā)總公司勞動服務(wù)公司總經(jīng)理左某簽訂了一份土地轉(zhuǎn)讓協(xié)議。為表示感謝和能夠順利獲取分期土地轉(zhuǎn)讓款,左某于1997年8月31日,通過王長安的弟弟王長來送給王長安人民幣15萬元。隨后,王長安將15萬元交給其弟王長來用于個人儲蓄和生活花費。

  法院審理認為,王長安的行為已構(gòu)成受賄罪;其弟王長來明知行賄人系王長安介紹,而協(xié)助接收15萬元款項用于個人消費,其行為也構(gòu)成受賄罪。由于王長安有自首情節(jié);王長來能積極退繳全部贓款,自愿認罪,法院認為都可以減輕處罰,故依法判處王長安有期徒刑七年;判處王長來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張繼英)

 
編輯:余瑞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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