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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專家:新婚姻登記條例強化婚姻當事人責任

2003年09月29日 08:08

  中新網9月29日電 據人民日報華南新聞報道,中國婚姻法研究專家張民安在就即將實施的《婚姻登記條例》接受記者采訪時指出,新修訂的條例弱化了婚姻登記機關的管理職責,強化了婚姻當事人的責任。以下就是張民安與記者的答問。

  記者:您是婚姻法研究專家,即將實施的《婚姻登記條例》名稱有所改變,意義何在?

  張民安:國家頒布的《婚姻登記條例》10月1日將正式施行。按照新條例的規(guī)定,政府和單位都將不再“干涉”個人的婚姻問題,每個人對自己的婚姻負責,個人“管理”個人的結婚、離婚事宜。有工作單位的人,想結婚或是要離婚,不用到單位開介紹信了;沒有工作單位的人,想結婚或是要離婚,也不用到街道開介紹信了。準備結婚的人,只要帶著戶口本和身份證,去戶口所在地的區(qū)縣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就能領到結婚證;需要辦理協(xié)議離婚的,只要帶著戶口本、身份證和結婚證,即可到戶口所在地的區(qū)縣民政局去辦理,而不必像過去那樣要經過單位或街道這一“關口”,才能領到離婚證。從名稱上看,《婚姻登記條例》比1994年起施行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少了“管理”二字。我個人認為,這是國家行政機構強化了對婚姻登記的服務意識,弱化了行政管理職能,把婚姻登記行為當作是一個純粹的民事行為,而不是管理形式。新《條例》將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法律責任這章全部刪去了,這是把婚姻登記的違法行為、責任后果轉讓給了婚姻當事人。

  記者:新條例要求當事人簽署“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婚姻登記機關只擔負聲明人的見證和監(jiān)誓責任。聲明書有法律效應嗎?

  張民安:當然有。這是個守法聲明。新的《條例》實際上是把原屬登記機關、單位和戶籍地派出所的責任轉移到男女雙方當事人身上,無形中加大了結婚者個人擔當法律責任的風險。若重婚、欺騙、隱瞞,自有相應的法律來制裁。

  記者:有人說新《條例》不承認事實婚姻,是這樣的嗎?

  張民安:登記條例并沒有介入這個問題。按照《婚姻法》規(guī)定,婚姻必須登記,登記之后取得夫妻配偶身份,但是并沒有講不登記就不能取得夫妻配偶的身份。《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并沒有規(guī)定事實婚姻是無效的東西,不認可它的效力。因此說登記條例不承認事實婚姻是沒有根據的,即便是按照《婚姻法》也是沒有根據的。

  記者:《刑法》承認事實婚姻嗎?

  張民安:《刑法》明確認可事實婚姻具有婚姻的效力。如一男一女,兩人的婚姻是事實婚姻,兩人以夫妻名義生活,但沒有辦結婚登記,第二次男方又和另外一個女人結了婚,和另一個女人辦理了結婚登記,第一個婚姻認定是事實婚姻,第二個婚姻就構成重婚?梢姡缎谭ā肥钦J可事實婚姻的。

  記者:其他國家認可事實婚姻嗎?怎樣判定?

  張民安:大多數(shù)國家都認可事實婚姻。那是通過司法判定來認可的。如一些國家在教堂舉行結婚儀式了(如同中國的拜天地),就認可有婚姻效力了,其中一方死亡,另一方就有繼承權。過去事實婚姻在中國是認可的,自1994年施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開始就不認可了。其實,婚姻要遵循很多慣例,很多習俗,這些不是強制性的法律能改變的。很多國家一方面規(guī)定婚姻要登記,但不登記也承認你的效力,這是符合結婚風俗習慣的。不認可事實婚姻最后受到損害的多是女人和孩子。如男方和女方在生活了十年之后,男方在工傷事故中死亡,女方和孩子沒有繼承遺產的權利,得不到遺產繼承。遇到這種情況,各級婦女組織應當積極為婦女兒童維權。

  記者:那應該怎樣對待結婚登記與不登記的問題呢?

  張民安:一方面,我們要認真貫徹婚姻登記條例,結婚時鼓勵并且要堅持婚姻登記;另一方面,某些人堅持不登記,我們也要認可夫妻配偶的身份,如果符合事實婚姻的構成要件,就應該認可。這個問題理解起來并不難。如在交通事故中,一方面我們要所有行人遵守道路交通規(guī)則,強調必須遵守,但萬一有個別人不遵守,司機也不能把他撞死,即便他有100%的過錯,司機也要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就是說,作為行人都要遵守交通規(guī)則,不要闖紅燈,如果萬一行人闖了紅燈,司機也沒有權力撞人,現(xiàn)在撞了白撞是不可以的。

  記者:如果用一句話,您怎樣評價即將施行的《婚姻登記條例》?

  張民安:新修訂的條例取消了一些不合時宜的規(guī)定,并將行之有效的改革經驗在條例中加以明確;在隱私權得到真正尊重的情況下,適應了當代社會發(fā)展的趨勢;它弱化了婚姻登記機關的管理職責,強化了婚姻當事人的責任。(記者劉丹)

 
編輯:張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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