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8月16日電 轟動全國的劉涌特大黑惡案,昨日終于落下了帷幕,“黑道霸主”劉涌在終審中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其同伙宋健飛則因故意傷害罪于當日宣判后,被押赴刑場執(zhí)行死刑。
據(jù)華商晨報報道,劉涌和他的21名同伙及涉案人員繼2002年4月17日一審判決后,昨日上午8時30分,在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接受了終審判決,百余名群眾參加了旁聽。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非法經(jīng)營罪、行賄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妨礙公務罪等多項罪名,判處劉涌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力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萬元;核準宋健飛死刑,立即執(zhí)行;核準吳靜明、董鐵巖、李志國、張新民、馬新陽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鑒于孟祥龍所犯行賄罪有自首情節(jié),對其數(shù)罪并罰改判有期徒刑9年;對朱赤等3名被告人的起刑日期進行了更正。
終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涌自1995年以來,以沈陽嘉陽集團為依托,先后勾結被告人宋健飛等人為骨干成員,組成較穩(wěn)定的犯罪組織,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其他手段獲取經(jīng)濟利益,具有一定經(jīng)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歹,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孟祥龍等人的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qū)域或行業(yè)內(nèi)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了沈陽區(qū)域的經(jīng)濟、社會秩序。
被告人劉涌及其行為分別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而劉涌又系該組織的首要分子,應該按照其所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zhì)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論罪應當判處死刑,但鑒于其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體情況,對其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被告人宋健飛則在宣判后被押赴刑場執(zhí)行死刑。
相關資料:
劉涌黑勢力案件
-1989年9月,還僅是沈陽市太原街一小混混的劉涌伙同宋健飛等6人將被害人寧勇打傷導致脾臟被摘除。
-1991年7月傷害佟俊森案。
-1992年7月傷害孫樹鵬案。
-1992年10月槍擊某派出所所長劉某案。
劉涌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從1995年末初步形成至2000年7月初被沈陽警方打掉,在4年半時間里,共計作案47起,致死致傷42人,其中1人死亡、16人重傷、14人輕傷。
-1999年5月,中街大藥房被劉涌一伙打砸,值班經(jīng)理被打成重傷。
-1998年5月,劉涌授意宋健飛等3人到沈陽春天休閑廣場打砸兩個檔口。
-1998年6月11日,宋健飛等人在光天化日之下將遼寧省技術監(jiān)督信息研究所的3名工作人員砍傷。
-2000年5月,因一個“算命大仙”說劉涌“面色不正、身體不好”,就被其打手連扎15刀;為泄私憤,劉涌指使他人將遼寧省某銀行行長砍傷,派打手將一大學副教授打傷……
-2002年4月17日,遼寧省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劉涌等22人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及故意傷害等案一審公開宣判。法庭以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故意傷害罪、非法經(jīng)營罪、故意毀壞財物罪、行賄罪、妨礙公務罪、非法持有槍支罪等多項罪名,判處被告人劉涌、宋健飛死刑,其余20人分別被判處死緩、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此后,案犯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