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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變動連帶3萬滯納金 人才存檔引出社保難題

2003年07月27日 15:24

  中新網(wǎng)7月27日電 據(jù)北京晨報報道,陳女士怎么也沒有想到,今年2月的一次工作變動竟然引出一個近3萬元的社保滯納金,單位負責社保的同志表示,如果陳女士自己不把這部分滯納金補足,那么單位就無法幫她補辦社保,不補辦社保意味著陳女士退休以后將領(lǐng)不到國家的養(yǎng)老金。

  據(jù)了解,像陳女士這樣經(jīng)歷的人社會上還有很多,記者采寫此文以提醒大家重視社保。

  陳女士:滯納金是這么出來的

  陳女士今年41歲。1984年大學畢業(yè)后分到首鋼設(shè)計院工作。1997年,由于上班遠等原因,她向單位提出辭職,離開工作了13年的設(shè)計崗位。不久前,當她再一次調(diào)換工作時,由于檔案的遷移,幾年來一直未涉及的社會保險問題浮出水面。據(jù)了解,國家政策要求各企業(yè)從1992年10月起開始給職工上社會保險,但陳女士從1984年就到該單位工作,到了1997年離開單位,單位一直沒給上保險。去年12月,國家出臺政策,凡是沒按規(guī)定繳納社會保險的單位要繳滯納金,這是一個帶有懲罰性的政策,滯納金是按應繳額度的2‰計算,而且是按日計算,晚繳多少天算多少天,由此5年多的社保滯納金是很高的,單位說大約有3萬元。要繳這么一個高額的數(shù)字,陳女士很無奈,她憂慮地說,這筆滯納金該由我來出嗎?

  人才中心:補齊社保費接收檔案

  今年2月,在向市、區(qū)各級人事及勞動部門咨詢后,陳女士得到一個答案:要想把檔案存到人才或職介部門,必須把1992年起的社會保險辦好才能接收。陳女士為了將檔案放在人才,很無奈與單位多次協(xié)商社會保險問題。然而單位的答復讓她如墜深淵。從今年1月起,凡補辦社會保險一律由本人繳滯納金。這么一個高額的數(shù)字,陳女士根本拿不出來。

  用人單位:曾發(fā)過補繳公告

  就此問題,記者采訪了陳女士原單位首鋼設(shè)計院。負責辦理社保的同志說,陳女士要求補辦社保確有此事,要繳滯納金也有此事。但單位在處理這個問題上也咨詢了有關(guān)勞動部門,補辦社保要繳滯納金是政策,不是單位想讓陳女士繳。單位在1997年之后按照政策開始為職工補繳社保,當時曾在媒體上刊登過公告,以此形式告知調(diào)離單位的同志回來補辦,那個時候補辦是不繳滯納金的。陳女士沒有看到公告,造成陳女士沒有補辦社保的責任在她自己。

  勞動法專家:一種告知形式欠妥

  據(jù)祥琦勞動信息咨詢公司一位研究勞動法的專家說,按照政策,社會保險的繳納是由單位代扣代繳,社保中心面對的是單位,不對個人,也就是說,陳女士自己想去社保中心補辦保險是行不通的。國家要求各企業(yè)從1992年10月起就要給職工上社會保險,但首鋼單位當時沒有給職工上。到了1997年陳女士調(diào)走時仍沒給職工上,造成陳女士這段時間的保險沒有上的最根本原因在單位,應該由單位負責。但首鋼由于歷史原因,當時那段時間很多職工都沒有上,都是后來補繳的,從對職工負責的角度講,單位應該通知到本人回來補辦,而不是一紙通告就完事了。

  這位專家說,單位應該先以電話形式通知本人,如果通知不到,可以用發(fā)掛號信的形式,如果還找不到這個人,再登公告。這是對一個人負責任的表現(xiàn)。登了公告就算告知,不妥。

  勞動監(jiān)察:仲裁訴訟已過時效

  石景山勞動監(jiān)察部門對記者說,這件事本來可以通過申請仲裁,到監(jiān)察部門舉報兩種途徑解決。但目前這兩種途徑都有困難。因為仲裁的時限已過。申請仲裁要在發(fā)生違法行為的60日之內(nèi)提出申請。監(jiān)察舉報應在違法行為發(fā)生的兩年之內(nèi)進行舉報。

  對于收取滯納金一事,石景山勞動監(jiān)察部門解釋,一般滯納金是向單位收取。從1992年起單位就應該給職工上保險,當時沒有上,后來可以補。正常的補繳是不收滯納金的,去年勞動部門曾出臺一個文件,要求單位盡快為職工補繳社會保險,如果單位不及時補繳,勞動部門會向單位發(fā)出催繳通知單,當單位接到催繳通知單后仍不補繳的,勞動部門則要向單位收取滯納金。滯納金是按照應繳額的每天2‰計算,所以5年的滯納金是很高的。

  勞動部門:積極呼吁立法

  對此問題,北京市勞動部門表示,目前之所以會出現(xiàn)這個問題,最主要的原因是沒有立法,如果立法了,就不會出現(xiàn)1992年該繳的保險到了1997年都沒繳的情況出現(xiàn)。在有些特殊行業(yè)這種現(xiàn)象很突出。如民企、小企業(yè)、大單位下屬的公司……目前有很多單位機制不順也是引發(fā)社保糾紛的一大原因。企業(yè)給職工上保險是有政策要求的,對這個問題,勞動部門一方面要加大對企業(yè)的監(jiān)察力度,另一方面要積極呼吁立法。(李海霞)

 
編輯:秦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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