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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體改委原主任楊永明犯受賄罪被判刑12年

2003年06月16日 18:23

  中新網6月16日電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16日一審宣判,西安市體改委原主任、市證券監(jiān)督委員會原主席楊永明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其退交的受賄贓款和收受股票而獲得的非法收益款及一套住房被依法沒收。

  楊永明曾任西安市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主任、黨組書記,兼任西安市證券委員會副主任和西安市證券監(jiān)督委員會主席。2002年8月,陜西省紀委以涉嫌經濟問題對楊永明實行“兩規(guī)”,同年10月,陜西省人民檢察院反貪局以其涉嫌受賄罪將其依法逮捕。

  法院審理查明,1996年9月,楊永明讓達爾曼公司負責人給他搞幾萬股達爾曼內部職工股票,公司負責人答應給楊2萬股內部職工股,每股4.5元。后來由于無法更改戶名,楊提出讓該公司找人把股票賣了。1998年,達爾曼公司負責人的朋友將這2萬股內部職工股以每股25元的價格拋售,得款50萬元,扣除9萬元本金后,達爾曼公司將41萬元現金交給了楊永明。1996年12月20日,經達爾曼公司負責人授意,達爾曼公司在楊永明提供的三個人股東代碼卡名下以達爾曼公司資金申購達爾曼股票23733股,該股票發(fā)行價每股7.4元,共計本金17.56萬多元,楊沒有向達爾曼公司支付申購資金。這筆股票拋售后,共獲利96萬多元。1997年5月,西安金花股票向社會公開發(fā)行,達爾曼公司以部分職工的名義在申購金花股票后,該公司又用公司資金為楊永明申購了15086股金花股票,這些股票拋售后,該公司的財務人員根據負責人授意將利潤部分18.3萬多元送給了楊永明。

  法院認為,楊永明身為西安市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主任,并兼任西安市證券委員會副主任和市證券監(jiān)督委員會主席,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股票及公司拋售股票利潤達768973元,其行為已構成了受賄罪,依法應予嚴懲。楊永明退交的受賄贓款768973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楊因收受股票而獲取的非法收益296837元及價值191110元的一套住宅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來源:新華網 作者:記者王世煥)


 
編輯:呂振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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