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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首歌MP3—100首》著作權案昨天宣判

2003年04月15日 09:03

  中新網4月15日電 翻錄現成的音像制品制成MP3發(fā)行一定要向音樂詞曲作者付費。

  據北京青年報報道,涉及70位音樂人、55首著名歌曲的《同一首歌MP3—100首》侵權案昨天在二中院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二中院一審判決,北京偉地電子出版社賠償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11.8萬余元,賠償合理費用支出2500元,駁回原告中國音著協的其他訴訟請求。

  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訴稱,北京偉地電子出版社出版發(fā)行的《同一首歌MP3—100首》中,未經許可使用了包括小柯、三寶、高曉松等知名音樂人在內的70位音著協會員的55首廣為傳唱的歌曲。但是偉地電子出版社并沒有向這些著作權人支付使用費。音著協曾就此要求偉地電子出版社付費,但被其拒絕。北京中聯鴻遠光盤有限公司在接受復制光盤委托時,也沒有認真審查,致使內容侵權的光盤大量復制發(fā)行。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請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發(fā)行、銷售侵權出版物《同一首歌MP3—100首》;支付侵權賠償金38萬元;賠禮道歉;負擔為制止侵權的合理支出5000元;負擔案件訴訟費用。

  偉地電子出版社辯稱,MP3光盤作為新型的數字載體,不是錄音、錄像帶,從技術上講,不能認為MP3光盤是對原錄音錄像制品的復制。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依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guī)定,使用他人已發(fā)表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許可,但應當按照規(guī)定支付報酬。

  據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法律許可證部馬繼超主任介紹,目前能按要求為MP3支付使用費的網站只有少數幾家,大部分網站都是在無償使用音樂作品。這就侵犯了音樂創(chuàng)作者獲得報酬的權利,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他透露,現在音著協已經準備追究那些拒絕付費的網站的責任。(程婕 高志海)


 
編輯:王艷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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