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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達資產管理“離岸操作”資產證券化事出有因

2003年02月17日 16:37

  1月23日,信達資產管理公司與德意志銀行簽署了資產證券化和分包一攬子協議,此舉得到了各大財經媒體的關注,并被冠于“中國資產證券化的突破”等美譽。

  關于信達和德意志銀行此次合作的細節(jié)媒體披露的很少,通過有限的公開信息,有一點我們可以確定,此次資產證券化采取的是離岸操作,正如信達高層所說:“資產證券化主要是在海外進行,并沒有政策法規(guī)方面的問題。”也就是說,信達的資產證券化的突破,只能說是通過資產證券化方式處理不良資產方面有所突破,而不能說是資產證券化在中國的突破。

  資產證券化是把缺乏流動性,但具有預期未來現金流的資產匯集起來,形成一個資產池,通過結構性重組,將其轉變?yōu)榭梢栽诮鹑谑袌龀鍪酆土魍ǖ淖C券,并據此融資的過程。而離岸資產證券化是資產證券化的一種特殊形式,它是指海外的特殊目的機構(SPV),在國際資本市場上發(fā)行資產支撐證券籌集資金。這種運作方式大部分是在海外完成的;由地處本國之外的機構充當離岸資產證券化的特殊目的機構;由于離岸資產證券化是在國際資本市場籌集資金,因而它是一種吸引外資的新方式。

  在此之前,離岸資產證券化在中國已經有珠海高速公路、廣州—深圳高速公路以及中國國際海運集裝箱集團證券化成功的案例。目前中國的資產證券化紛紛選擇離岸操作,主要基于如下幾方面的原因。

  第一,規(guī)避國內法律障礙。盡管我國目前的經濟立法工作進展很快,但由于資產證券化是一項全新的融資方式,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guī)還未涉及此項業(yè)務,有些甚至存在限制此項業(yè)務的規(guī)定。如SPV的設立、資產的出售、資產證券化的稅收等都存在法律障礙。而離岸資產證券化的大部分業(yè)務流程是在國外完成的,適用資產支撐證券發(fā)行國的法律,從而規(guī)避國內的法律障礙。

  第二,吸引國外機構投資者。新的金融創(chuàng)新產品能否取得成功,關鍵要看市場需求。從國外的經驗看,資產證券化市場的發(fā)展離不開機構投資者的參與,機構投資者的參與程度對于資產證券化的成敗意義攸關。我國由于資本市場起步較晚,機構投資者目前的規(guī)模仍偏小。與國內情況不同,在國際資本市場上有穩(wěn)定的投資者群體,尤其是有大量資金雄厚的機構投資者。在國際資本市場上發(fā)行資產支撐證券籌集資金,較國內更易取得成功。

  第三,跨越現實障礙。我國資本市場尚處于整合與發(fā)展階段,開展資產證券化面臨著下述一些現實的障礙:首先,信用制度仍不夠健全在此基礎上的資產證券化很可能成為一種新型的“圈錢”工具。因而,完善我國的信用制度是發(fā)展資產證券化的前提條件。其次,在資產證券化業(yè)務流程中,信用評級機構、擔保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的作用非常重大,我國的這些機構仍需進一步規(guī)范發(fā)展。再次,如何創(chuàng)造性地解決設立特殊目的機構,進行信用增級,實現風險隔離等資產證券化流程中的關鍵環(huán)節(jié),也是重大課題。

  第四,有利于引進外資。開展離岸資產證券化,是引進外資的一種新途徑。這種引進外資的方式成本較低,一般低于從國際商業(yè)銀行貸款的成本。并且,發(fā)行資產支撐證券是以基礎設施收費、貿易應收款、項目資產收益、抵押支撐貸款等的可預期現金流收入作為支撐,還本付息較有保證。通過離岸資產證券化這種獨特的方式從國際資本市場籌集資金,對我國的經濟發(fā)展是有益的。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黃嵩


 
編輯:劉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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