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撫養(yǎng)到15歲方知非自己親生,華先生一怒之下將前妻陸女士告上法庭。近日,南匯區(qū)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陸女士應賠償華先生精神損害撫慰金1.5萬元。
華先生與陸女士于1992年6月登記結婚,次年生了一個兒子。 1996年9月,華先生與陸女士因感情破裂,雙方協議離婚,雙方所生兒子小華隨陸女士共同生活,由華先生支付撫育費。離婚后,外界對其兒子的風言風語,使華先生心存疑慮,2008年12月,經司法鑒定,排除華先生與小華之間存在親生血緣關系。2009年1月,華先生遂起訴要求陸女士返還撫育費,并賠償精神撫慰金。在審理中,華先生撤回要求陸女士返還撫育費2.5萬余元的訴訟請求。
在法庭上,華先生訴稱,自己與陸女士曾是夫妻,后雙方協議離婚。婚生兒子小華長到15歲時,經親子鑒定,發(fā)現自己與小華之間沒有親生血緣關系,感到精神上遭受了傷害,故起訴請求判令陸女士賠償精神撫慰金1.5萬元。
陸女士則辯稱,兒子小華是自己與華先生所親生的,本人不認可親子鑒定結論,因此,不同意華先生的賠償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后認為,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本案中,華先生舉證的親子鑒定意見書,證明華先生與小華之間不存在親生血緣關系,且陸女士也無證據證明華先生在小華出生后就知道他不是自己的親生兒子,F華先生與陸女士雖已解除夫妻關系,但基于以上事實,華先生在精神上的確遭受了一定的創(chuàng)傷。因此,華先生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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