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房無行為能力?分產恐生波
王永慶遺產申報14日正式遞件,申報繼承人名單包括王永慶大房王郭月蘭及王永慶10個子女,惟據了解,王郭月蘭部分另附“無行為能力,宣告禁治產“等主張,引發(fā)市場揣測未來財產繼承將有生變風波。
對此,臺塑集團表示,王永慶遺產一切都依法進行申報,文件中是否有對夫人王郭月蘭狀態(tài)加以主張,此為家族負責事宜,集團一無所悉,也不會過問。
據悉,王永慶家族成員已在截止期限前夕,將包括臺塑3寶股票及高爾夫球證等島內資產向稅務部門辦理遺產申報,總額約550多億。由于家族子女對遺產悉數捐贈公益無法凝聚共識,因而采繼承前提,依法進行申報;亦即未來無論遺產稅繳納采股票等額繳交或直接出售持股,以因應賦稅繳納,都將對臺塑3寶股票增添賣壓。
資深會計師表示,臺灣采取遺產稅制,并非繼承稅。依據遺產稅申報規(guī)定,財產由多人繼承時,只要其中一個繼承人提出遺產稅申報,等同全體申報,達到完成申報的義務。繼承人部分,因繼承人數多寡牽動遺產稅繳交金額,加上王郭月蘭為大房身份,一般不可能會將其排除在外。
針對倘若將王郭月蘭狀態(tài)提出“無行為能力,宣告禁治產”等主張,是否牽動其遺產繼承權。會計師認為,無論王郭月蘭的狀態(tài)如何,都無法剝奪其遺產繼承權,只是,倘若王郭月蘭在醫(yī)院出示文件證明“無行為能力”,其遺產繼承則就交由其管理人負責。除非王郭月蘭并無管理人,也無子女接手,其遺產才會放棄、充公。
由于王郭月蘭可以配偶身份先分得王永慶一半遺產,然后再與十名子女平分王永慶另一半遺產;依王永慶辭世時的遺產稅規(guī)定,需繳交50%稅率。因此王郭月蘭后續(xù)的管理人認定事宜,將牽動王文洋是否能繼承王郭月蘭分得的遺產。
律師、稅務官:大房仍占贏面
律師和稅務官表示,縱使王郭月蘭無行為能力,她的繼承權與夫妻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私人權益依舊受法律保護。王永慶財產如何分配,繼承人最后可能會打官司,等法院判決。
稅務官表示,依“民法”精神,不會因配偶變成無行為能力之人,就影響其“夫妻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權益。更何況2007年“民法”修法后,刪除“夫妻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屬于配偶一生專屬權,可以代位繼承,亦即,生存配偶的繼承人、債權人,都可以提出代位繼承,所以法院更不會因為王郭月蘭無行為能力,就減少其分配請求權。但如果王永慶兒女主張王郭月蘭對王永慶的財產貢獻不多,就要打官司解決。
律師李永然表示,“民法”規(guī)定,配偶最多可分配婚后一半財產,但“顯失公平時”,法院可調整。因此李永然說,若王永慶兒女主張王郭月蘭對婚后財產貢獻不足以分配到一半財產,且已無行為能力,所能分配財產應降低比率,由于過去未發(fā)生過這類案子,只能看法院如何判決。
王永慶遺產稅 可能三房各報各的
據了解,由于王家人對于王永慶身后的遺產數字有異見,因此可能出現“各報各的”狀況,也就是大房申報一分、二房或三房也各自申報。官員說,之前香蕉大王陳查某身故后,子女也是各報各的,由稅務部門當“公親”。
官員分析,如果遺產稅申報書真的以大房王郭月蘭喪失行為能力為由主張無權申請“夫妻剩余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這種案例還前所未見,要回到“民法”對于這項請求權的立法意旨,恐怕還有官司要打。
不過,有會計師認為,差額分配請求權的權利可以被繼承,既然如此,就不能剝奪無行為能力者的申請權利,因此,王郭月蘭仍有權提出申請。
會計師指出,以外傳王永慶身后在島內留下五百億元資產來算,如果王郭月蘭申請分配請求權,她可先分到二百五十億元的免稅遺產,另外的二百五十億元繳百分之五十的稅,剩下的一百二十五億元再由王郭月蘭和九個子女均分,一人分十二億五千萬元。
如果王郭月蘭未申請分配請求權,五百億元的遺產就先繳掉二百五十億元的稅,剩下的二百五十億元由郭月蘭等十人均分,一人分二十五億元,除了王郭月蘭,其它子女分到的遺產都多了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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