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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澳門日報:濫用"誹謗罪"凸顯保障監(jiān)督權迫切性
2009年04月27日 11:12 來源:中國新聞網(wǎng) 發(fā)表評論  【字體:↑大 ↓小

  中新網(wǎng)4月27日電 《澳門日報》27日發(fā)表社論說,靈寶市以“誹謗罪”“跨省拘傳案”讓人們再次看到從制度層面保障公民行使舉報權和監(jiān)督權的必要性與迫切性。

  社論摘錄如下:

  據(jù)內(nèi)地媒體報道,就職上海、老家在河南省靈寶市大王鎮(zhèn)南陽村的王帥因在網(wǎng)上發(fā)帖舉報家鄉(xiāng)政府違法征地,遭靈寶、上海兩地警方連手追捕,押解回鄉(xiāng),并在看守所關押八天。理由是王帥在網(wǎng)上所發(fā)的帖子構成對當?shù)卣摹罢u謗”,因此該市決定以“誹謗罪”拘傳王帥,給他一個教訓。

  以“誹謗”政府為由,跨省追捕,暴露出該市一些官員的無知:根據(jù)《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guī)定,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虛構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顯然,作為嚴重侵害人格權的犯罪行為,該罪的侵害對象必須是自然人,而非是社會團體或國家機關。也就是說,政府無論受到公民如何的批評,即使是不當甚或是失實的批評,也不能指控公民涉嫌“誹謗罪”,更遑論對公民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況且,根據(jù)調(diào)查,該市以租代征、非法占地皆確有其事,明顯違反國家《土地管理法》和國務院的相關法規(guī)。王帥在多次舉報無果之下,通過網(wǎng)絡曝光,以引起相關部門注意,是行使《憲法》賦予的批評和檢舉權利,理應受法律保護。

  事件不禁勾起人們對此前的重慶“彭水詩案”等的回憶。事實證明,采取各種強制手段限制公民的表達權、監(jiān)督權,甚至利用公器進行打擊報復,恰是侵犯公民基本權利、粗暴踐踏法律尊嚴,完全背離民眾意愿,損害政府名聲的不當行為。

  靈寶市政府有關部門違法占地、侵害農(nóng)民利益在前,又打壓輿論、非法拘捕、關押舉報者于后,不僅表明當?shù)卣姆ㄖ朴^念和依法執(zhí)政的水平低下,視國家法律如無物,還表明當?shù)卣块T對國家依法保護公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jiān)督權”等四大權利的漠視和踐踏。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是基本的常識和準則。在法律面前,無論是權力部門還是普通民眾都是平等的,都受到法律的制約,同時也受到法律的保護,都必須按照同樣的規(guī)則辦事,不存在“只照別人不照自己”的特殊法律,更不存在“只有權利沒有義務”的特殊主體。

  政府的良好名聲只有在公民基本權利受到尊重和保護的前提下,才能最終獲得!稇椃ā匪(guī)定的公民對國家機關的批評權利,正是基于這樣的邏輯:正確的批評有利于政府機構糾正錯誤,改進工作,最終有利于將政府的名聲建立在更加堅實的基礎之上。

  經(jīng)驗告訴人們,倘若不能制衡只手遮天的“絕對權力”,不能約束凌駕于法律與民意之上的“長官意志”,諸如此類的悲劇,就不可能被杜絕。靈寶市的“跨省拘傳案”讓人們再次看到從制度層面保障公民行使舉報權和監(jiān)督權的必要性與迫切性。

【編輯:官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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