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版權法修訂過慢
制約產業(yè)發(fā)展
作為谷歌侵權案中方代表——中國文字著作權協(xié)會常務副總干事張洪波也曾在參與北京商報舉辦的數字版權沙龍活動時提出,我國數字出版在法律環(huán)境、法律制度、行業(yè)標準方面都存在著一定的缺失。
“目前有關數字出版的主要法規(guī)還是2006年7月1日實施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3年來,這項條例在實際的市場環(huán)境中已經暴露出很多的問題。趙趙與書生網關于書生網3年未向趙趙支付一分版費的官司,也一度把數字版權問題擺到了社會的層面上,但卻未得到更多關注。面對飛速發(fā)展的數字出版業(yè)來講,我國的法律修訂完善速度還是太慢了。張洪波認為,很多出版社和著作權人面對侵權時,往往是望“網”興嘆,或者專門盯住打官司。其實這都是不可取的。究其原因,應該是數字版權授權渠道不通暢所造成的,因此,我們需要盡快建立一個暢通的數字版權授權渠道,并逐漸把法律訴訟當做維權的輔助手段和對侵權行為的懲罰和震懾。希望今后出版社與著作人能通過相應的協(xié)會來進行授權和版權服務,從而避免侵權事件的發(fā)生。
有業(yè)內人士分析,一個圖書出版著作權,作者分別授權給出版商和出版社在法律上是沒有任何問題的,但是當出版商通過出版社得到圖書的版權時,作者就會質疑為什么版費沒有到自己的手里;當出版商通過作者得到圖書的版權時,出版商又會質疑為什么版費沒有到自己的手里,這是我國數字出版業(yè)面臨的最大問題。此外,現在的數字出版產業(yè)有很多授權模式是由數字出版商自己去找出版社“拿”版權,也有跟圖書作者直接簽約的,這樣就存在重復授權、越權授權、虛假授權、隱瞞授權等現象。
大多數侵權案的發(fā)生也是由于著作人或出版社對市場的了解比較少,僅僅是把數字出版當做是渠道的擴寬而忽略對版權進行有效保護,從而造成版權流失。此外。數字出版商大多數不向著作人提供銷售報告,隱瞞真實銷售數據,不支付作者的版權費已成家常便飯。因此,版權授權不規(guī)范,后臺銷售數字缺乏第三方監(jiān)督,已經成了數字出版很難快速發(fā)展的一個重要原因。面對產業(yè)整體的迅猛發(fā)展,數字版權保護還是應該由政府牽頭去做,建立更為完善的法律法規(guī)。
律師觀點
數字版權保護缺失
市場仍將面臨侵權案件
北京大器律師事務所律師劉玥表示,目前數字版權保護在我國并無專門的立法,主要還是依據《著作權法》、《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對著作權進行保護。但客觀來說,目前對于網絡著作權的保護,只是傳統(tǒng)著作權保護的一個延伸而已。隨著網絡技術的發(fā)展,著作權的傳播方式也出現了新的途徑。網絡傳播的便利性、快捷性、廣泛性、交互性和傳統(tǒng)的傳播方式相比幾乎是顛覆性的一種革新。網絡既是一種傳播平臺,又是一種傳播技術和手段。傳播介質的不同,注定網絡著作權和傳統(tǒng)的著作權法會發(fā)生沖突。
面對造成的沖突,劉玥認為其根本原因是上述的新技術和傳播方式的出現,且發(fā)展的過于迅猛,摧毀了原有利益者的價值基礎,但是新的維權機制又沒有構建成。因此在短時間內,市場還將處于一個混亂時期。
專家論點
我國數字版權保護應具有世界眼光
北京印刷學院教授張文紅認為,在谷歌侵權案背后,不光暴露出中國對于數字版權保護的政策缺失,更凸顯了全球數字版權保護方面的不協(xié)調與隔閡。
“目前,全世界各國對數字版權保護方面制定的相關法律大不相同,而此次的案件也就凸顯美國和中國在數字版權保護方面的不協(xié)調。谷歌打著美國通過的數字版權保護法旗幟在對全球的圖書進行數字化收集、整理。而這無疑是侵犯了其他國家的圖書數字版權!睆埼募t表示,在國內,近兩年不僅僅是谷歌案暴露出我國數字版權保護的不規(guī)范,可以說,我國在保護數字版權方面的力度還是不夠,每次出現侵權案時僅依靠現有的政策法規(guī)被動地去應對,這顯然遠遠不能根本解決問題,數字出版版權保護,需要政府考慮到產業(yè)整體的發(fā)展,進行有效論證,關鍵是我國的數字出版保護要具有前瞻性,更要站到世界的前面去考慮數字版權保護才能有效保護我國國內的數字出版物。
此外,在法律的完善過程中應當考慮到每個人對數字版權的不同需求。谷歌數字圖書館有傳播人類文明的初衷,而也有些作家為了傳播文化,期望谷歌能傳播他的作品,而有些又是希望付費的。眾口難調,在今后的法律、法規(guī)制定過程中,政府應當充分考慮到雙方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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